想像一百個人行入電器鋪,每人拎走咗一部電視機,收銀員發現淨係得一個人有俾錢,然後假設我地捉到呢一百個人嘅其中一個,喺冇其他資訊嘅情況底下,我地有冇理由指控呢個人偷竊?呢個「99%機會係偷竊」嘅證據,究竟足唔足以支撐偷竊嘅講法呢?相比起「有一個目擊者話佢見住呢個人偷電視機」,邊一種證據強啲呢?之但係呢個目擊者,會唔會都有機會認錯、睇錯、記錯,而呢個錯誤嘅機會率係咪又比99%細呢?
by 梓明、Tony
參考:
Smith, Martin. 2018. When Does Evidence Suffice for Conviction. Mind 127(508):1193–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