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宥勝因被控猥褻一名女子,一審依強制猥褻罪判刑8個月。他於9月24日二審後接受媒體採訪時,兩度鞠躬道歉,表示對受害女性和社會大眾感到愧疚,並希望法官能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與緩刑。
根據檢方起訴,事件發生在民國105年底,宥勝在送女子返家後,以借廁所為由進入她的住處,隨後在女子反抗下停止了猥褻行為。台北地檢署隨後以強制猥褻罪起訴他。一審法官考量宥勝當時是具有知名度的演藝人員,利用女子對他的信任,嚴重侵害了她的性自主權。
北院指出,宥勝迄今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也沒有任何實際填補損害的行為,且宥勝在法院進行審理程序交互詰問之前,不當接觸本案被害人及證人,難認有懇切悔悟之心,2024年5月底依強制猥褻罪判處宥勝有期徒刑8月。
二審庭訊後,媒體追問,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及上訴理由,宥勝回答,希望二審給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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