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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L08-工程監造文書之八:工程爭議勝負的關鍵-證據
在「工程監造文書」系列,上集我們強調了在法律訴訟中,清晰陳述「事實」並佐以「證據」的重要性,尤其在複雜的工程糾紛中。許多敗訴案例並非源於對法律條文的不熟悉,而是因為未能有效地呈現案件事實。上集透過一個眷村改建工程的損害賠償訴訟,揭示機關與建築師事務所因視角不同,對同一事件產生歧異的認知。在涉及專業知識的訴訟(或履約爭議)中,將複雜的技術細節轉化為易於理解的敘述,建立清晰的案件脈絡,並引導法官(或調解委員)、律師掌握關鍵爭點,是影響訴訟成敗的關鍵。
「以說故事的方式」敘述案情,能簡化專業術語,還原事實全貌,增強說服力,並凸顯「爭議」焦點。訴訟(或履約爭議)的基礎在於「事實」,「事實」就如同作戰時的「盾」,而「證據」則是支持事實的「矛」,唯有兩者兼備,才能在爭議戰場上取得優勢。
正如「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訴訟或爭議結果往往取決於誰能清楚說明事實,並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事實」是可信的。關鍵證據通常不多,重點在於策略性地呈現與闡述,以釐清雙方爭議的「灰色地帶」。因此,面對訴訟(或履約爭議),整理資訊、建立時間軸、尋找關鍵證據至關重要。與其僅鑽研契約規定、法律條文,不如用心「說」出一個清晰且「具說服力事實」的故事。
本集中,我們將以「EP-L07-工程監造文書之七:用故事打官司-證據為矛事實為盾」中,機關及建築師事務所分別陳述的「案件事實」為基礎,說明這些「事實」須要那些「證據」來支持或證明「事實」是真實可信的,同時也可用來反駁對方所陳述的事實是虛假或不可信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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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L08-工程監造文書之八:工程爭議勝負的關鍵-證據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監造文書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讓你輕鬆處理工地文書,看到承商來函,尤其是要工期、要錢的,不會再一個頭二個大。從「解析承商來函」、「審查承商訴求是否符合契約規定」、到「回函承商」,我們提供一套「處理流程」和「回函架構」,並提供「相關範例」供你參考。
當然本系列亦適用於承商工程師,讓你輕鬆駕馭工地文書,不再不知如何下筆。
本集中,我們將以「EP-L07-工程監造文書之七:用故事打官司-證據為矛事實為盾」中,機關及建築師事務所分別陳述的「案件事實」為基礎,說明這些「事實」須要那些「證據」來支持或證明「事實」是真實可信的,同時也可用來反駁對方所陳述的事實是虛假或不可信賴的。
壹、證據在訴訟、履約爭議中的重要性
在陳述「事實」的過程中,「證據」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如同矛與盾一般,是支持己方主張、反駁對方論述的基石。
以下觀點主要整理自張冀明律師的著作「律師不會告訴你的事」。對工程爭議、訴訟有興趣的讀者,推薦一定要買來看看。「證據」在呈現事實時具有以下關鍵作用:
1.證明事實的真實性與存在
訴訟是立基於事實之上的。沒有證據支持的事實(主張),如同空中樓閣,難以被法官(或調解委員)採信。機關在工程訴訟案中提出了委託設計契約、鑑定報告、重新發包合約等證據,試圖向法院清晰地呈現事件經過和所受損失。同樣地,建築師事務所也提出了契約文件、會議記錄等證據來證明他們已盡到專業責任。這些證據的目的都是為了證明各自所陳述的事實是真實存在的。
2.增強說服力,使法官(或調解委員)更容易接受己方主張
有力的證據能夠支持己方所說的「事實」,進而提高在法庭(或調解會)上的說服力。當機關提出重新發包的工程合約及結算資料,以及房租補助費的相關證明文件時,這些證據直接證明了他們的損失,增加了其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信度。
3.凸顯爭議焦點,引導法官和律師關注關鍵爭點
在複雜的案件中,往往存在多個爭議點。關鍵的證據通常能夠指向決定訴訟(或調解)勝負的核心問題。例如,地質鑽探設計及其監造缺失,以及雙方對於變更工法的溝通記錄,都是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而相關的證據則能幫助法官釐清這些爭議點。
4.作為法律適用的基礎
法律的適用必須建立在清晰的事實基礎之上。只有當事實被證據所證明,法律條文才能被正確地引用和適用。如果無法將對自己有利的事實全面地描述出來,或者沒有抓住陳述的重點,即使法律見解再精闢,也可能因為缺乏事實基礎而無法獲得支持。
5.影響舉證責任的分配與結果
民事訴訟遵循「舉證責任」的原則。誰主張某項事實存在,誰就有責任提出證據加以證明。未能提出足夠證據的一方,將可能承擔敗訴的風險。
總而言之,「證據」在陳述「事實」的過程中扮演著核心和支撐的角色。它是將抽象的主張轉化為具體可信的內容的關鍵,是影響法官(或調解委員)判斷的重要依據,也是決定訴訟成敗的關鍵因素之一。正如張冀明律師所言,「證據」是澄清「灰色地帶」的訴訟「清潔劑」,能夠讓模糊不清的事實變得清晰明瞭。
貳、機關陳述案情所須證據
在這個眷村新建工程的案件中,「機關」主張,他們與「建築師事務所」簽訂了委託設計及監造契約①。契約中明確約定,「建築師事務所」負責包括地質鑽探試驗工程的設計、發包(不含訂約)監造等事宜②。「機關」認為,「建築師事務所」在進行地質鑽探計畫時設計不周延,執行監造工作也不當③,導致取得的鑽探報告不正確,未能查知基地內存有孤石群④。
「機關」進一步指出,由於鑽探報告的缺失,「建築師事務所」設計的基樁工法不當⑤,使得施工廠商在試樁階段無法符合規範而停工⑥。廠商因停工超過六個月而終止合約⑦,導致工程延宕。為了完成工程,機關必須重新發包後續工程,並因此支付了更高的工程款⑧。
此外,由於工程延宕,「機關」還必須額外發放原眷戶的房租補助費⑨。因此,「機關」認為這些損失都是因為「建築師事務所」的設計與監造疏失所造成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在這個眷村新建工程的案件中,「機關」主張,「建築師事務所」在設計與監造過程中存在疏失,導致工程延宕並造成其巨額損失。依據上述機關所陳述的案情,「機關」需要提出以下證據,用以支撐其所述的「事實」是真實可信的。
①事實:機關與建築師事務所簽訂了委託設計及監造契約。
所需證據:委託設計契約書與監造契約書正本或影本。可能還需要相關的簽約記錄或證明文件。
②事實:契約中明確約定,「建築師事務所」負責包括地質鑽探試驗工程的設計、發包(不含訂約)監造等事宜。
所需證據:委託設計契約書關於「委託範圍」的明確條款。
③事實:「建築師事務所」在進行地質鑽探計畫時設計不周延,執行監造工作也不當,導致取得的鑽探報告不正確。
所需證據:地質鑽探計畫、地質鑽探時之施工及監造報表、地質鑽探報告書,以及技師公會的鑑定報告。鑑定報告內容需指出地質鑽探計畫的設計缺失,以及監造單位的疏失。
④事實:鑽探報告未能查知基地內存有孤石群。
所需證據:地質鑽探報告書,以及技師公會的鑑定報告。比對兩者對基地地質狀況的描述差異,以證明原始報告的遺漏。
⑤事實:由於鑽探報告的缺失,「建築師事務所」設計的基樁工法不當。
所需證據:技師公會的鑑定報告。鑑定報告內容需評估原始基樁工法的適宜性,並指出其因應地質狀況的不足。可能需要比對設計圖說與實際地質報告。
⑥事實:施工廠商在試樁階段無法符合規範而停工。
所需證據:試樁報告,試樁過程與結果的相關文件、監造單位的監造記錄。用以證明試樁未能達到合約或工程規範的要求。
⑦事實:施工廠商因停工超過六個月而終止合約。
所需證據:施工廠商發出的終止合約通知書,以及證明停工時間長度的相關工程進度記錄或會議記錄。
⑧事實:為了完成工程,「機關委託的工程管理單位」必須重新發包後續工程,並因此支付了更高的工程款,及工程管理的專案管理經費。
所需證據:重新發包的工程合約書、原始工程合約金額與重新發包工程合約,以及金額的比較文件或結算資料。
所需證據:委託管理的契約書,以及證明因工程延宕或重新發包而增加專案管理費用的相關支付記錄或計算說明。
⑨事實:由於工程延宕,機關還必須額外發放原眷戶的房租補助費。
所需證據:房租補助費計畫書、說明表、撥款公文、領款清冊及傳票等文件。證明額外支付的事實與金額,以及其與工程延宕的關聯性。
在機關提出的眾多證據中,以下幾項可被視為關鍵證據:
1.委託設計及監造契約
這是確立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基礎文件,明確了「建築師事務所」的責任範圍。
2.地質鑽探計畫、鑽探時之監造報表、地質鑽探報告書,及技師公會的鑑定報告
這些施工及監造文件,及獨立專業機構的鑑定報告,可直接指出「建築師事務所」在設計鑽探計畫和鑽探監造上的缺失,及「建築師事務所」未能充分掌握地質狀況。
3.試樁報告、試樁過程記錄,及相關監造文件
證明試樁階段遭遇問題,且未能達到工程規範要求,直接導致後續停工和合約終止。
參、建築師事務所陳述案情所須證據
面對「機關」的指控,「建築師事務所」及其負責人則提出了一系列的抗辯。他們認為,地質鑽探報告是由機關委託的公司提出的,而他們是依據該公司的報告進行設計①。他們主張,當時的鑽探計畫已經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規定②,而報告中未能呈現孤石群的存在,屬於地質變化多樣的不可抗力因素③。
「建築師事務所」也指出,他們曾經在發現地質狀況與預期不符後,建議將原先的反循環基樁工法變更為全套管工法,但這個建議並未被「機關委託的工程管理單位」採納④。他們認為,「機關委託的工程管理單位」為了壓縮變更設計時程及減少停工影響,仍然堅持採用原工法,因此工程問題的責任不應完全歸咎於他們⑤。
此外,「建築師事務所」也對「機關」提出的損害賠償金額提出了質疑。他們認為,承攬施工廠商可能是以低價搶標,重新發包的價差並非完全是他們的過失造成的損失⑥。他們也主張,「機關」在另案與施工廠商的訴訟中,已經知悉工程瑕疵,本案的請求已罹於時效⑦。另外,他們強調,「機關」自身也聘有「工程管理單位」進行審核,對於工程的執行也應負有一定的責任⑧。
面對「機關」的指控,「建築師事務所」及其負責人提出了一系列的抗辯,試圖證明其已盡到專業責任,並將部分責任歸咎於其他因素,為了支持其抗辯,「建築師事務所」可能需要提出以下證據:
①事實:地質鑽探報告是由機關委託的鑽探公司提出的,而他們是依據該公司的報告進行設計。
所需證據:機關與鑽探公司簽訂的地質鑽探合約,以及鑽探公司出具的地質鑽探報告書。設計圖說中引用該報告的記錄亦可佐證。
② 事實:當時的鑽探計畫已經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規定。
所需證據:當時有效的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法規條文,以及專家證人(如建築師或地質專家)的證詞,證明鑽探計畫符合法規要求。
③事實:報告中未能呈現孤石群的存在,屬於地質變化多樣的不可抗力因素。
所需證據:地質專家或技師的證詞,說明基地地質的複雜性與鑽探取樣的局限性,以支持未能發現孤石群屬於不可預見的因素。
④事實:他們曾經在發現地質狀況與預期不符後,建議將原先的反循環基樁工法變更為全套管工法,但這個建議並未被「機關委託的工程管理單位」採納。
所需證據:相關的會議記錄或函文。記錄了建築師事務所提出變更工法的建議,以及「機關委託的工程管理單位」未採納的回應。
⑤事實:「機關委託的工程管理單位」為了壓縮變更設計時程及減少停工影響,仍然堅持採用原工法。
所需證據:相關的會議記錄或公函。記錄了「機關委託的工程管理單位」對變更設計的考量與決策。可能需要證明其考量點與決策過程。
⑥事實:重新發包價差並非完全是他們的過失造成的損失。
所需證據:此為抗辯觀點,可能需要提出市場行情分析、承包商的報價策略等證據,以說明重新發包價格受到其他因素影響,而非完全由設計或監造疏失所致。
⑦事實:「機關」在另案與施工廠商的訴訟中,已經知悉工程瑕疵,本案的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所需證據:另案(機關與施工廠商)的訴訟判決書及相關訴訟文件。證明機關在較早時間點已知悉工程問題。需要比對本案的起訴時間,以主張時效已過。
所需證據:委託設計契約書的內容,強調其以完成一定工作為目標,以符合「承攬契約」的法律特徵而非委任契約。可能需要引用相關法律解釋或判例。
⑧事實:「機關」自身也聘有「工程管理單位」進行審核,對於工程的執行也應負有一定的責任。
所需證據:專案管理契約或其他文件,證明「機關」或其委託的工程管理單位對設計、監造、施工等環節有審查、核定的權責。可能需要證明其審查流程及結果,以主張機關亦有過失。
在建築師事務所提出的抗辯中,以下幾項可被視為關鍵證據:
1.機關與鑽探公司簽訂的地質鑽探合約及地質鑽探報告書
證明地質鑽探工作是由第三方負責,且「建築師事務所」是依據該報告進行設計。
2.專家證人(如建築師或地質專家)的證詞
證明其鑽探計畫符合當時法規,且未能發現孤石群屬於地質的不可預測性。
3.專案管理契約,及變更工法相關會議記錄、往來函文等文件
證明「建築師事務所」曾提出變更工法的建議,但未被「機關委託的工程管理單位」採納,將部分責任轉移。
4.另案(機關與施工廠商)的訴訟判決書及相關文件
用以主張機關較早知悉工程瑕疵,已超過提起訴訟時效。
5.委託設計契約書
藉由強調契約內容,主張其性質屬於承攬契約而非委任契約,以影響訴訟時效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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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眷村改建案的法律紛爭,核心爭點在於工程延宕和成本增加的責任歸屬。正如「EP-L07-工程監造文書之七:用故事打官司-證據為矛事實為盾」所強調的,雙方在法庭上呈現了截然不同的「故事」,而這些故事的說服力,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所提出的「證據」是否充分且具有說服力。機關試圖透過證據描繪出「建築師事務所」因地質鑽探與設計監造的疏失導致損失,而「建築師事務所」則力圖證明自身已盡到專業義務,並將部分責任歸咎於地質的不可預測性,以及「機關委託的工程管理單位」的決策。
無論最終判決如何,這個案例都再次提醒我們,在面對履約爭議或訴訟時,最重要的功課之一,就是耐心整理所有相關資訊,以「人、事、時、地、物」等要素為線索,建立清晰的時間軸,並且找到能夠支持自己主張的關鍵證據。只有將事實完整且有條理地呈現出來,才能幫助非專業人士的法官和律師快速理解複雜的事實,從而做出更為公正的判斷。
本文稿由 AI 協助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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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L07-工程監造文書之七:用故事打官司-證據為矛事實為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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