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L09-工程監造文書之九:「文書登載不實罪」構成要件與案例分析
本集我們要來聊一個跟工程人員息息相關,特別是涉及到工程、勞務契約以及誠信問題的法律議題:「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我們將透過一個真實的法院判決案例,深入剖析這個罪名的構成要件,看看在實際操作中,究竟什麼樣的行為會踩到法律的紅線。
在「EP-S25-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不實試驗紀錄釀成登載不實文書罪!」中,我們分析了一件違反刑法第215條「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的案例。本集我們將透過另一法院判決案例,說明「刑法第215條」的構成要件,並分析法官的涵攝過程,亦即被告的「案件事實」是否該當刑法第215條的「構成要件」,得到該法條的「法律效果」: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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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L09-工程監造文書之九:「文書登載不實罪」構成要件與案例分析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監造文書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讓你輕鬆處理工地文書,看到承商來函,尤其是要工期、要錢的,不會再一個頭二個大。從「解析承商來函」、「審查承商訴求是否符合契約規定」、到「回函承商」,我們提供一套「處理流程」和「回函架構」,並提供「相關範例」供你參考。
當然本系列亦適用於承商工程師,讓你輕鬆駕馭工地文書,不再不知如何下筆。
想像一下,我們每天搭乘的捷運系統,其背後的保養維修工程人員竟然涉嫌造假!法院曾審理過這樣一個刑事案件,涉及到捷運公司的「保養維修工程」。檢方提起公訴,指控A廠商的負責人甲OO,以及其員工乙OO,共同觸犯了刑法第215條的「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這起案件的核心事實是,檢方認為甲OO明知乙OO的學歷不符合契約對維修人員的資格要求,卻指示乙OO冒用另一位未實際到職的丙OO之名義刷卡上班並進行維修工作。甲OO身為工程的專案工程師,負責排班,他明知丙OO未到班,仍將不實的出勤紀錄登載在業務文件「輪班表」上,並提交給捷運公司審查。檢方認為這種行為足以損害捷運公司對工程人員出缺勤管理的正確性,連帶影響工程計價核銷的正確性,因此應負起「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的責任。
接下來,我們將透過法院判決案例,說明「刑法第215條」的構成要件,並分析法官的涵攝過程,亦即被告的「案件事實」是否該當刑法第215條的「構成要件」。
本案歷審裁判共一審,審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238號刑事判決
壹、「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構成要件
刑法第 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 215 條規定,及法院判決文內容,該條文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四個部分:
1.主體:從事業務之人
「從事業務之人」是指基於其社會地位,持續反覆執行某種職業事務的人。 這裡的「業務」不僅包含主要的核心業務,也包括與其有直接、密切關係的附隨準備工作及輔助事務。
判斷是否為「從事業務之人」,是以事實上執行業務者為標準。即使行為人可能缺乏某些形式上的資格或條件,但只要他事實上在反覆執行該類事務,仍可被認定為從事業務之人。
常見的從事業務之人包括工程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醫師…等。
2.行為及內容: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
「登載」,這是指將特定事項記錄、填寫或寫入文書中的行為。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這點是構成犯罪的主觀要件,要求行為人必須具有直接故意,也就是說,行為人必須明確知道他所登載的事項是不真實的,並且有意圖地將這個不實的內容記錄到業務文書中。
如果行為人只是因為間接故意(例如:不確定真假但放任其發生),或者僅僅是出於過失(例如:疏忽未檢查)導致登載內容不實,則不構成此罪。
最高法院的判例也指出,如果行為人負有積極「據實登載」的義務,卻故意隱匿或不登載某些應記錄的事項,導致文書內容因此失真,也符合「明知不實而登載」的要件。
3.文書:從事業務之人,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
這種文書必須是從事業務之人,基於其業務上的行為關係所製作的文書。文書必須與行為人的業務有密切關係,且必須是在執行業務時才能作成的文書,換句話說,如果該文書的製作,並不需要透過行為人執行其特定業務也能完成,那麼它可能就不屬於這裡所指的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例如,法院認為施工過程的照片並非驗收報告的必要文件,僅是內部參考,就不屬於刑法第215條所稱之業務上作成文書。
4.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這種損害不限於財產上的損害,最常見且重要的損害類型是侵害公共信用法益。業務文書因為是在業務過程中製作,通常會被認為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如果登載不實,就會損害公眾或特定他人對這類文書的信任。
具體的損害可能包括:損害主管機關對學歷、資格審查管理的正確性,損害公司或機關對人員出缺勤、進出入管理的正確性,影響工程計價核銷的正確性,甚至損害政府機關審查工程品質的正確性。即使損害尚未實際發生,只要登載不實的內容「足以」導致損害發生,就符合這個要件。
貳、「案件事實」說明
回到捷運公司的這個案例,甲OO是「保養維修工程」勞務契約中廠商的負責人,在這份勞務契約中,明確規定了維修人員應具備的資格,包括學歷要求。
乙OO受僱於該廠商,並實際參與了捷運機廠的維修工作。然而,甲OO和乙OO,都明知乙OO的學歷不符合捷運公司勞務契約對維修人員的資格規定。為了解決這個資格問題,甲OO指示乙OO使用一位丙OO的工作證刷卡上班。根據證人丙OO的證詞,他雖然曾去該廠商面試並上過課,但因為晚上另有保全工作而決定不去上班,他並未正式至該廠商報到上班。然而,乙OO卻配合甲OO的指示,持著丙OO的工作證進場至機廠執行維修工作,並用這張工作證刷卡上下班。
甲OO在這工程中擔任專案工程師,他的職責包括排定廠務人員輪班表,他具有積極據實登載工作人員出勤狀況的義務,儘管甲OO明知丙OO未實際到班,實際上不是這個工程的維修人員,但他卻沒有將丙OO的資料從排班維修人員名單中刪除。相反地,他仍由乙OO以丙OO的名義進行排班。
最終,甲OO將這些不實的丙OO出勤紀錄,登載在他業務職掌範圍內的「廠務人員輪班表」這個履約文件上,並將這份文件交付給捷運公司進行審查。
參、「案件事實」是否該當「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構成要件
根據法院的判決理由,其引用並採納了檢察官起訴書的記載,被告甲OO和乙OO的行為,確實符合了「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的各項構成要件:
1.主體:從事業務之人
甲OO:法院認定甲OO是廠商的負責人,更重要的是:他是機廠保養維修工程的專案工程師,負責排定廠務人員輪班表,這些都是其從事業務的具體展現。
乙OO:雖然林乙OO只是受僱員工,但他與甲OO在此犯罪行為中具有共同的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法院認為他們應被論以共同正犯,因此乙OO也需對整個業務登載不實的行為負責。
2.行為及內容: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
法院認定甲OO將不實的出勤紀錄登載在他的業務文件,也就是廠務人員輪班表上。這是明確的「登載」行為。
法院認為,被告甲OO和乙OO均明知乙OO的學歷不符契約要求,甲OO指示乙OO冒用丙OO之名刷卡,乙OO也配合。甲OO身為負責排班的專案工程師,明知丙OO並未實際到班,卻未移除其資料,仍以其名義排班。
這些事實顯示,兩位被告對於「輪班表上顯示丙OO出勤」,這件事與實際狀況不符是清楚明知的,他們並非疏忽或不知情,而是故意為之,完全符合「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的要件。甲OO身為專案工程師,具有據實登載的義務,其不實登載更是直接違反此義務.
3.文書:從事業務之人,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
不實內容被登載的「廠務人員輪班表」,是甲OO作為該工程專案工程師,在業務職掌範圍內製作的履約文件。
這份輪班表是從事業務之人(甲OO)基於其業務關係所製作的文書,與其業務有密切關係,且是在執行工程管理業務時才能作成。因此,它符合了「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的定義。
4.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法院認定,將這份不實的出勤紀錄交付給捷運公司審查,導致捷運公司履約管理單位誤以為丙OO本人實際到勤並符合工時要求。這使得捷運公司陷於錯誤,未能及時發現差勤異常,進而消極不行使一定期間的懲罰性違約金權利。
這種行為足以損害捷運公司對於工程人員的出缺勤、進出入管理之正確性,並且連帶影響了工程計價核銷的正確性。
法院也明確指出,這類的行為損害了公共信用法益,即使沒有造成立即的財產損失,對機關管理的正確性及文書信用的侵害,已符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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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我們探討了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及其在捷運工程案件中的應用。廠商負責人甲OO與員工乙OO為應付勞務契約資格要求,由甲OO指示不符資格者乙OO冒用丙OO身份,將不實出勤紀錄登載於業務文件「輪班表」並提交捷運公司,損害捷運公司管理正確性及公共信用。法院根據被告自白、證人證詞、勞務契約及不實輪班表等證據,認定兩被告共同構成「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並詳細說明其行為為何符合該罪的從事業務之人、登載、明知不實、業務文書、足以生損害等構成要件。
本文稿由 AI 協助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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