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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旨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本集將談談:單價分析表僅供參考嗎?並以一假想案例:某工程「不鏽鋼欄杆」項目,僅列出不鏽鋼欄杆本身的單價,未包含設置欄杆所需的基礎工程費用。廠商據此向機關主張,這是單價分析表的漏項,要求依實際發生的基礎工程費用增加工程款。如你是監造單位的主辦工程師,你該如何處理?
以下是本集逐字稿,請參考。

EP-S04-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之四:單價分析表僅供參考嗎?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本集將談談:單價分析表僅供參考嗎?並以一假想案例:某工程「不鏽鋼欄杆」項目,僅列出不鏽鋼欄杆本身的單價,未包含設置欄杆所需的基礎工程費用。廠商據此向機關主張,這是單價分析表的漏項,要求依實際發生的基礎工程費用增加工程款。
 
在進入本集主題之前,首先我們必須先了解「法規的適用:三段論法」,這是處理工程爭議的基礎,詳細內容請詳本系列第一集:「EP-S01-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之一:現場缺失改善尚未備查前可否得以竣工」。
 
處理工程施工、監造問題的三段論,依據「法規的適用:三段論法」,可概括如下:
 
大前提(契約規定、法律規章、工程經驗…)
小前提(案例事實)
───────(涵攝)───────
結論(契約效果、法規效果、訴求…)
 
依「三段論法」建立「爭議問題解決」模式如下:
1.「爭議案例」為何?
2.大前提:「爭議案例」的契約依據&相關法規為何?
3.大前提構成要件:列出所依據大前提的構成要件
4.小前提(案例事實):蒐集「爭議案例」相關的事實資料、證據
5.涵攝過程:「案例事實」是否該當「構成要件」
6.適用結果:「案例事實」是否能得到「契約(法律)效果」?
7.尋求更進一步的佐證資料,加強「適用結果」是合宜的
 
以下進入本集主題,依「爭議問題解決」模式,逐步說明如下:
有關處理工程施工、監造問題的三段論,及「爭議問題解決」模式,請詳本系列第一集:「EP-S01-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之一:現場缺失改善尚未備查前可否得以竣工」。或詳本集逐字稿。
 
第一、爭議案例:單價分析表僅供參考嗎?
 
首先,摘要說明爭議案例源由如下:
機關:A市政府  
設計監造:B建築師事務所 
施工廠商:C營造公司

案由說明:
A市政府委請B建築師事務所,辦理「甲公園景觀工程」設計監造,工程由C營造公司承攬施作,承攬契約約定工程採「總價承攬」,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計價,或稱「數量精算式總價承攬契約」。
施工過程中,廠商發現單價分析表中,「不鏽鋼欄杆」項目,僅列出不鏽鋼欄杆材料,及加工的單價,未包含設置欄杆所需的基礎工程費用。廠商向機關主張,這是單價分析表的漏項,要求依實際施作的「基礎工程費用」增加工程款。
監造不同意廠商所述理由。監造主張工程採「總價承攬」,並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基礎工程費用屬於廠商應自行承擔的風險。招標文件已明確載明,「標單內所列項目及數量,僅供乙方參考」,廠商有義務自行核對及估算工程數量,若有疑義應於投標前提出。廠商作為專業廠商,應在投標前發現此問題,不應於得標後才要求增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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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大前提:「爭議案例」的契約依據&相關法規為何?
 
摘要「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相關規定如下,完整契約規定,請詳本集逐字稿。
 
一、依契約「第 3 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第一項規定,本契約採「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計價。
 
二、依契約「第5 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第(一)項第11.款規定,本契約價金總額,除另有規定外,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交通運輸、水、電、油料、燃料及施工所必須之費用。
 
三、依施工規範「一般條款 3.標單項目及數量」規定,標單內所列項目及數量,僅供乙方之參考,在投標前乙方應自行實地勘察,按照圖說規定核對及詳細估算,如發現有遺漏錯誤時,乙方應於投標前或開標前,請求說明,否則開標後,所有數量不符與遺漏之項目,應被視同已合併於其他相關項目估計在內。
 
四、詳細價目表中所載「不鏽鋼欄杆」,以欄杆設置長度計價,單位為「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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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契約規定如下:
 
一、契約「第 3 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第(一)項
第 3 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一)    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該一式計價項目之金額應隨與該一式有關項目之結算金額與契約金額之比率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率增減條件,或其性質與比率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二、契約「第5 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第(一)項第11.款規定
第 5 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11.契約價金總額,除另有規定外,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交通運輸、水、電、油料、燃料及施工所必須之費用。
 
三、施工規範「一般條款 標單項目及數量」(非工程會版本)
工程設計圖、施工說明書、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均係說明工程上一切施工順序、構造方法、及使用材料規格之重要文件,四者互相間具有同等效力,若有載明於此而未載明於彼,或四者所載偶有互相不符者,其效力優先次序為工程設計圖、施工說明書、工程估價單、單價分析表。乙方應遵照甲方之解釋辦理,並不得據此提出加帳要求。標單內所列項目及數量,僅供乙方之參考,在投標前乙方應自行實地勘察,按照圖說規定核對及詳細估算,如發現有遺漏錯誤時,乙方應於投標前或開標前,請求說明,否則開標後,所有數量不符與遺漏之項目,應被視同已合併於其他相關項目估計在內。除另有註明外,工程總包價應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運輸、保險、工寮、倉庫等費用、意外損失及安全措施等費用,如工程估價單、單價分析表、工程設計圖及施工說明書四者均未載明而為工程慣例上所應有或不可缺少者,乙方亦應遵從甲方之解釋辦理,不得藉詞推諉及要求加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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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大前提構成要件:列出所依據大前提的構成要件
 
綜合解讀上述契約中相關規定,構成要件,及契約效果解析如下:
 構成要件M1:本工程採「總價承攬」,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計價。
 構成要件M2:標單內所列項目及數量,僅供乙方之參考。
 構成要件M3:「不鏽鋼欄杆」,以欄杆設置長度計價,單位為「公尺」。
契約效果R:開標後,所有數量不符與遺漏之項目,應被視同已合併於其他相關項目估計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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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小前提(案例事實):蒐集與「爭議案例」相關的事實資料、證據
 
事實1.本工程採「總價承攬」,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計價,或稱「數量精算式總價承攬契約」;
事實2.「不鏽鋼欄杆」,以欄杆設置長度計價,單位為「公尺」;
事實3.「不鏽鋼欄杆」單價分析表中,未包含設置欄杆所需的基礎工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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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涵攝過程:「案例事實」是否該當「構成要件」
 
本工程「不鏽鋼欄杆」,既以欄杆設置長度計價,其單價編列方式,是將所有工料項目,置放於「不鏽鋼欄杆」的項次下計算價格,契約詳細價目表中,「不鏽鋼欄杆」係以「公尺」計價,故應包含全部所有工料費用在內。
且契約規定,標單中所列的項目和數量,僅供投標廠商參考,投標廠商有責任,在投標前自行核對和估算工程數量。換言之,單價分析表僅是廠商投標時計算標價的參考依據,並非契約內容的一部分。
依上述分析,本工程在決標後,所有「單價分析表」中,數量不符與遺漏之項目,應被視同已合併於其他相關項目估計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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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適用結果:「案例事實」是否能得到「契約(法律)效果」?
 
依上述第四、第五點的說明,「不鏽鋼欄杆」施工項目,理應包含所有工料費用在內,廠商應無權在額外請求增加工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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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尋求更進一步的佐證資料,加強「適用結果」是合宜的
 
佐證資料: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建上字第50號民事判決
於判決中述及:系爭詳細價目表上反循環基樁每支單價之估算固低於一般合理之造價(詳前述鑑定報告),…是本不得單執單價估算是否合理為當事人約真意之依憑。經本院審酌契約之文義記載及比對價目表上預估數量結果,認被上訴人(指機關)主張系爭詳細價目第13頁表壹一16至18項所謂「支」,應係連工帶料等語,應屬有據。上訴人(指廠商)主張被上訴人應就反循環基樁所需用「280kg/ cm2 預伴混凝土及澆注」、「鋼筋及加工彎匝SD-28 」、「鋼筋及加工彎匝 SD-42」再計價支付工程款予上訴人(指廠商),尚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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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提醒監造單位於處理本案例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本案例分析,主要依據工程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我們應養成一習慣,著手進行解決「爭議案例」時,應依據爭議案例之契約,並查詢當時最新版之法規作為依據,避免誤用過時法規。
 
另針對,「標單內所列項目及數量,僅供乙方之參考」,是否包含契約之單價分析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建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中不同之見解,提供參考。判決文中云:『工程契約第3條第2項所謂「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並不包括單價分析表云云,即非可取。』
 
另,黃宗文之「公共工程履約管理 100 問」Q&A 4:「聽說單價分析表是僅供參考,真的是這樣嗎?」提及,『業界經常聽到的「單價分析表僅供參考」一說,在工程會、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工程契約範本看不到,而最高法院判決又否定了這種說法。註:書中提及之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 915 號民事判決」,於「司法院 裁判書查詢」系統未查得該判決。
另,在謝定亞、恭誠法律研究室之「你所不知的工程訴訟 工程司法判決研析I」書中「附錄名詞解釋(十) 單價分析表」中述及:「單價分析表係附屬於詳細價目表,用以表示詳細價目表中各工作項目所需使用之材料、機具、人工、損耗等資源項目,以反映該工項之價格組成。通常單價分析表中所列舉之資源項目僅屬較為重要者或以顯示該工項所採行之工法為主,故該資源項目未必為所有之內容,且表中所列舉各資源項目之價格僅屬參考之用,並非以反映市價或雙方約定價格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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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集重點如下:解決「爭議問題」三段論法模式
1.「爭議案例」為何?
2.大前提:「爭議案例」的契約依據&相關法規為何?
3.大前提構成要件:列出所依據大前提的構成要件
4.小前提(案例事實):蒐集與「爭議案例」相關的事實資料、證據
5.涵攝過程:「案例事實」是否該當「構成要件」
6.適用結果:「案例事實」是否能得到「契約(法律)效果」?
7.尋求更進一步的佐證資料,加強「適用結果」是合宜的
 
如果你願意提供工程履約爭議相關案例,我們將選取適合的案例,在頻道中與大家一起討論分享。謝謝!
 
本集關鍵字:單價分析表、單價分析表參考原則、詳細價目表
 
本學堂提供音頻文字稿,歡迎線上閱讀。
 
我們的節目內容在各大Podcast、YouTube同步上架,請搜尋「亞瑟邏輯學堂」。謝謝收聽!歡迎下次再來到「亞瑟邏輯學堂」。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
https://www.pcc.gov.tw/pcc/content/index?type=C&eid=2712
 
工程會-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https://www.pcc.gov.tw/pcc/content/index?type=C&eid=2712
 
工程會 綱要規範及編碼文件下載
https://pcic.pcc.gov.tw/pwc-web/service/tec0304
 
工程會 00700 一般條款
於工程會「綱要規範及編碼文件下載」網站,搜尋「一般條款」
 
司法院 裁判書查詢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EP-S01-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之一:現場缺失改善尚未備查前可否得以竣工
https://arthur-logic.firstory.io/episodes/clwr4cmlm03i401ux3k8wftrr

Mail:artchen11@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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