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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旨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本集我們將著重探討 SGS 試驗報告,在訴訟中的「證據能力」問題,分析各級法院的判決結果及其理由,並說明翻轉判決結果的「關鍵證據」。
以下是本集逐字稿,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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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08-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之八:SGS的「試驗報告」具有「證據能力」嗎?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本集我們將著重探討 SGS 試驗報告,在訴訟中的「證據能力」問題,分析各級法院的判決結果及其理由,並說明翻轉判決結果的「關鍵證據」。
壹、案件緣起
某公共工程,由A營造公司承攬,並與B廠商(預拌混凝土廠)簽訂合約,由其供應預拌混凝土。於工程進行中,某工項因為混凝土「28天齡期抗壓強度試驗」不合格,後雖經SGS 公司鑽心試驗,證實混凝土強度合格,然機關要求該工項打除重作,A營造公司將此損失,歸責於B廠商,並拒絕支付貨款,雙方因此產生訴訟。
由於A營造公司與B廠商(預拌混凝土廠)之契約中,規定:雙方如對凝土之強度如有疑問,得以「中部地區學術機構」之試驗結果判定。SGS 公司雖是TAF認證實驗室,其報告具有公信力,然並非「中部地區學術機構」,因此雙方爭議主要焦點為:SGS公司的鑽心試驗報告,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本案歷審裁判請詳本集逐字稿,各審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 訴 字第 2536 號判決 106.03.2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度 上 字第 221 號判決 107.05.29
最高法院 109 年度 台上 字第 125 號判決 109.07.08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度 上更一 字第 14 號判決 112.06.28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09 年度 上移調 字第 309 號判決(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貳、「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差別
「證據能力」指的是證據資料,被法律允許作為訴訟證明的資格,屬於證據形式上的資格要件。換句話說,「證據能力」是指某一項證據資料,是否具備在審理時作為證據的資格,能否被當作證明某一事實的依據。如果法官認定證據不具備證據能力,那麼在審理時就不能使用該證據。
「證明力」則是指證據的證明價值,指的是證據的可靠性,和對於待證事實的實質證明價值。證據資料必須具備「證據能力」,才允許作為訴訟上的證明。
總之,「證據能力」和「證明力」是司法程序中兩個重要的概念。法官需要先判斷證據是否具備「證據能力」,才能決定是否採用該證據。而證據的「證明力」則是由法官根據自由心證原則進行判斷,決定該證據對於待證事實的證明程度。
參、針對爭議事項,訴訟雙方之主張及其理由
本案爭議事項:SGS實驗室出具的「試驗報告」,在訴訟中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一、原告B廠商(預拌混凝土廠)主張及理由
原告(預拌混凝土廠)主張「試驗報告」具有「證據能力」,足以證明系爭混凝土強度符合合約標準,並據此請求被告(營造公司)付貨款和鑽心試驗費用。其理由如下:
1.臺灣SGS公司是獲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之試驗機構,其出具的報告應具備公信力。
2.依據公共工程委員會施工綱要規範第03310章V8.0版,系爭工程應適用鑽心試驗作為混凝土強度檢測標準。
3.SGS 公司的鑽心試驗報告結果顯示,系爭混凝土強度符合標準。
4.被告(營造公司)與業主(機關)同意委託SGS公司進行鑽心試驗,且參與了取樣送驗過程。
二、被告A廠商(營造公司)主張及理由
被告(營造公司)則主張 SGS 試驗報告不具備「證據能力」,其理由如下:
1.SGS 公司並非系爭合約中約定之「中部地區學術機構」。
2.系爭工程適用之規範為公共工程委員會施工綱要規範第03310章V7.0版,並未包含鑽心試驗的規定。
3.機關明確表示不同意以鑽心試驗報告取代「28天齡期抗壓試驗」結果。
4.鑽心試驗僅是原告(預拌混凝土廠)為證明混凝土品質而自行採取的措施,不應由被告(營造公司)負擔費用。
肆、針對爭議事項,雙方對他方所提理由之反駁
一、原告B廠商(預拌混凝土廠)之反駁
1.被告(營造公司)在混凝土強度有爭議時,未依約定選擇「中部地區學術機構」進行試驗,反而委託其他廠商進行「鑽心試驗」,違反了合約約定和禁反言原則。
2.依據公共工程委員會的函文,系爭工程應適用新版規範,被告(營造公司)和業主(機關)卻未依約修正合約內容,構成締約過失。
3.被告(營造公司)與業主(機關)明知應適用新版規範,卻未在履約爭議調解時提出,構成權利上睡眠,不得將損害轉嫁給原告(預拌混凝土廠)。
二、被告A廠商(營造公司)之反駁
1.業主(機關)明確表示,系爭工程契約採用的是舊版規範,被告(營造公司)並無違反合約約定。
2.鑽心試驗是原告(預拌混凝土廠)自行提出的改善方案,並非雙方約定的檢測方法,被告(營造公司)沒有義務支付相關費用。
3.臺灣SGS公司進行的鑽心取樣測試,是在混凝土澆置後2至3個月進行的,不能證明混凝土在第28天的抗壓強度也符合標準。
伍、法院判決結果及理由
本案經三級法院審理,判決結果如下:
1.一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認為 SGS 公司,並非雙方合約中約定的「中部地區學術機構」,因此其試驗報告不具備「證據能力」,判決原告(預拌混凝土廠)敗訴。
2.二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維持一審判決,認為 SGS 公司的試驗報告不能取代「28天齡期抗壓試驗」的結果,原告(預拌混凝土廠)的混凝土品質不符合合約標準。
3.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法院未考慮,被告(營造公司)與業主(機關)未依約修正合約,適用新版規範的責任,有疏漏之處,將案件發回高等法院重審。
4.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雖然SGS公司並非合約約定之「中部地區學術機構」,但雙方及業主(機關)在混凝土強度出現爭議後,合意以 SGS 公司的鑽心試驗結果作為判定標準。且SGS公司試驗結果顯示混凝土強度符合標準,因此判決被告(營造公司)應支付貨款及試驗費用。
陸、從本案中我們可學習到什麼?
1.合約條款應明確:為避免爭議,合約條款應盡量明確,例如對於檢測機構的資格、檢測方法、費用負擔等應有清楚的約定。
2.注意法規的更新:應隨時注意相關法規的更新,並在簽訂合約時確認適用之版本,避免因法規變更而產生爭議。
3.保留證據:保留施工過程中的相關證據:施工過程中,應妥善保存會議記錄、設計變更文件、工程照片等資料,以便日後發生爭議時,能提出有利證據,維護自身權益。
4.尋求專業意見:在遇到法律問題時,應及時尋求專業人士的意見,例如律師等,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害。
柒、總結
本案一、二審法院,均認定SGS實驗室出具的「試驗報告」本身不具有「證據能力」,然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法院,未考慮被告(營造公司)與業主(機關)未依約修正合約適用新版規範的責任,有疏漏之處,將案件發回高等法院重審。
經高等法院重審後認為,雖然SGS公司並非合約約定之「中部地區學術機構」,但雙方及業主(機關)在混凝土強度出現爭議後,合意以 SGS 公司的鑽心試驗結果,作為判定標準。從而使SGS實驗室出具的「試驗報告」由不具有「證據能力」,變成具有「證據能力」。
反轉判決結果的關鍵:
1.被告(營造公司)與業主(機關)未依約修正合約適用新版規範。
2.雙方及業主(機關)在混凝土強度出現爭議後,合意以 SGS 公司的鑽心試驗結果,作為判定標準。
如果你願意提供工程履約爭議相關案例,我們將選取適合的案例,在頻道中與大家一起討論分享。謝謝!
本集關鍵字:證據能力、證明力、待證事實、TAF認證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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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差別
https://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893
「證據能力」乃有無作為證據的資格;
「證據證明力」簡稱「證據力」指證據的證明價值
https://www.tnc.moj.gov.tw/media/129198/3121518441996.pdf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
https://www.pcc.gov.tw/pcc/content/index?type=C&eid=2712
工程會-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https://www.pcc.gov.tw/pcc/content/index?type=C&eid=2712
工程會 綱要規範及編碼文件下載
https://pcic.pcc.gov.tw/pwc-web/service/tec0304
工程會 00700 一般條款
於工程會「綱要規範及編碼文件下載」網站,搜尋「一般條款」
司法院 裁判書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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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l:artchen11@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