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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旨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本集我們將討論:廠商統包工程完工後,由於發電機故障,導致機關的損失,機關乃依「瑕疵擔保損害賠償」請求權,提起訴訟要求廠商賠償損失。
另一方面,廠商主張機關曾要求其趕工,但最終卻拒絕支付。因此,廠商提起反訴,要求機關給付趕工獎金。
本集我們即以「瑕疵擔保損害賠償、趕工獎金」這二主題,以「消滅時效」為主軸,從各審法院不同之見解切入,說明訴訟雙方(廠商、機關)的主張、法院判決結果及理由,了解雙方纏訟12年,曆經六審,最終卻因時效問題而落得一場空的過程。
 
EP-S10-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之十:都因時效,纏訟12年終是一場空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本集我們將討論:廠商統包工程完工後,由於發電機故障,導致機關的損失,機關乃依「瑕疵擔保損害賠償」請求權,提起訴訟要求廠商賠償損失。
另一方面,廠商主張機關曾要求其趕工,但最終卻拒絕支付。因此,廠商提起反訴,要求機關給付趕工獎金。
本集我們即以「瑕疵擔保損害賠償、趕工獎金」這二主題,以「消滅時效」為主軸,從各審法院不同之見解切入,說明訴訟雙方(廠商、機關)的主張、法院判決結果及理由,了解雙方纏訟12年,曆經六審,最終卻因時效問題而落得一場空的過程。
 
本案歷審裁判共六審,請詳本集逐字稿,各審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1 年度 重訴 字第 611 號判決97.12.0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8 年度 重上 字第 2 號判決 99.06.22
最高法院 100 年度 台上 字第 1232 號判決 100.07.28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0 年度 重上更(一) 字第 10 號判決 102.01.09
最高法院 102 年度 台上 字第 1147 號判決 02.06.20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2 年度 重上更(二) 字第 16 號判決 103.04.23
 
壹、「消滅時效」的基本概念
 
「消滅時效」是民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主要用來規範請求權的行使期限。根據民法,消滅時效指的是因為權利人,未在法定期間內行使其請求權,導致該權利的效力減損或最終消失的法律效果。
消滅時效是指在一定期間內,權利人未行使請求權,導致義務人可以主張抗辯權拒絕履行義務的一種法律制度。這意味著,即使請求權仍然存在,但因為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行使,權利人的請求力會受到影響。
根據民法第125條規定,一般的消滅時效期間為15年;第 514條規定,定作人(在本案中指機關)的「瑕疵擔保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期間為1年;廠商的趕工獎金如屬於承攬報酬,依民法第 217條規定,其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趕工獎金如非屬承攬報酬,則適用15年的一般消滅時效期間,這也是機關與廠商爭議的焦點之一。
 
貳、案件緣起
 
某機關資源回收廠統包工程,由A工程公司承攬。完工後,發電機發生兩次故障,導致機關須支付額外購電費用,和損失售電收益。機關因此提起訴訟,要求廠商賠償損失。
另一方面,廠商主張機關曾要求其趕工,並承諾依據「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給付趕工獎金,但最終卻拒絕支付。因此,廠商提起反訴,要求機關給付趕工獎金或同額不當得利。
 
參、訴訟雙方對爭議事項之主張及其理由
 
爭議事項1.瑕疵擔保損害賠償
 
機關主張:發電機兩次故障均可歸責於廠商。依據合約,瑕疵發現期間已延長為三年,因此請求賠償並未超過時效。發電機配備自動同步和保護裝置,無法推論故障是由操作人員疏失造成,因此廠商無從主張過失相抵。
 
廠商主張:第一次故障依業界慣例不究責,第二次故障才可歸責於廠商。機關於發電機第二次故障發生後,超過一年後才提起訴訟,已超過民法第514條所規定的一年消滅時效期間。發電機故障已於合理期間內修復,且工程會鑑定報告指出第一次故障依業界慣例不究責,因此機關的求償無據。
 
爭議事項2.趕工獎金
 
機關主張:雙方並未達成趕工合意,也未承諾給付趕工獎金。趕工獎金性質上屬於承攬報酬,應適用兩年的短期消滅時效,廠商於系爭工程驗收完畢後超過兩年才提起反訴,已超過時效。
 
廠商主張:機關曾要求其趕工,雙方已在會議中達成趕工合意,機關應依據「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支付趕工獎金。趕工獎金屬於補償性質,並非承攬報酬,應適用十五年的一般消滅時效期間,其請求權尚未超過時效。
 
肆、 針對「爭議事項」,雙方對他方所提理由之反駁
 
爭議事項1.瑕疵擔保損害賠償
 
機關反駁:機關反駁廠商時效抗辯,宣稱工程合約已約定瑕疵發現期間延長為三年,因此並未超過時效。且工程會鑑定報告指出,發電機兩次故障均可歸責於廠商,業界慣例不究責的說法,不足以否定廠商的可歸責性。
 
廠商反駁:工程會鑑定報告中也提到,第一次故障依業界慣例多不究責,且故障已於合理期間內修復,因此機關的求償無據。
 
爭議事項2.趕工獎金
 
機關反駁:根據會議紀錄,機關僅是要求廠商提出趕工成本效益分析,並未承諾給付趕工獎金,且最終也未核准廠商的趕工計劃。且趕工獎金性質上屬於承攬報酬,應適用兩年的短期消滅時效。
 
廠商反駁:從雙方往來函件和會議紀錄可知,雙方確實已達成趕工合意,機關事後以預算不足為由,拒絕支付趕工獎金,有違誠信原則。趕工獎金屬於補償性質,並非承攬報酬,應適用十五年的一般消滅時效期間。
 
伍、法院判決結果及理由
 
◆91年機關提起訴訟,97年一審地方法院判決:
瑕疵擔保損害賠償:法院認為機關的請求已超過一年消滅時效。
趕工獎金:法院認為雙方已成立:「廠商趕工,機關應支付報酬」的默示合意,機關應依「公共工程發放趕工獎金實施要點」支付趕工對價。
 
◆99年二審高等法院判決:
瑕疵擔保損害賠償:法院認為廠商應負瑕疵擔保損害賠償責任,且機關的請求未超過時效。
趕工獎金:法院認為雙方已成立趕工契約,機關應支付趕工獎金。判決廠商得將趕工獎金請求權,與機關的請求互相抵銷,並判決機關應支付抵銷後的餘額。
 
◆100年三審最高法院判決:
瑕疵擔保損害賠償:法院認為原判決關於時效起算點的認定有疑義,將案件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趕工獎金:法院認為雙方未成立趕工契約,廠商請求趕工獎金或不當得利均無理由。
 
◆102年高等法院更審判決:
 瑕疵擔保損害賠償:法院維持原判決認定,機關的請求未超過時效,並認為兩次故障均為廠商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趕工獎金:法院認為雙方已成立趕工契約的默示合意,廠商請求趕工獎金的請求權未超過時效。
 
 ◆102年最高法院判決:
 瑕疵擔保損害賠償:法院認為原判決,關於廠商是否應負瑕疵擔保責任的認定有疑義,將案件發回更審。
 趕工獎金:法院認為原判決,關於雙方是否已就給付趕工獎金達成合意的認定有疑義,將案件發回更審。
 
 ◆103年高等法院更審判決:
 瑕疵擔保損害賠償:法院推翻前審見解,認為機關的請求已超過一年消滅時效。
 趕工獎金:認為雙方雖已成立趕工契約,但廠商的請求已超過二年消滅時效。
 
陸、從本案中我們可學習到什麼?
 
1.重視時效規定:
 無論是機關或廠商,都應重視時效規定,積極行使自身權利或提出抗辯,避免權益受損。
2.妥善保存證據:
 妥善保存會議紀錄、往來函件等相關文件,作為日後主張權利或進行抗辯的依據。尤其在工程承攬案件中,更應注意相關文件的保存,以便在發生爭議時,能夠有效舉證。
3.明確合約條款:
 機關在擬訂合約時,應明確約定各項權利義務,包括瑕疵擔保責任、驗收標準、付款方式、趕工條件及獎金計算方式等,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尤其對於可能產生爭議的條款,更應詳細討論並取得共識,並將共識以函文方式確認。
4.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在遇到法律問題時,應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的意見,以確保自身權益。熟悉工程的專業律師,可以協助當事人分析案情、研擬訴訟策略,並在法庭上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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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例中,雙方對於「瑕疵擔保損害賠償」及「趕工獎金」的爭議,雖然法院認可了機關有「瑕疵擔保損害賠償」請求權,廠商有「趕工獎金」的請求權,但都因為超過了時效期限,而無法獲得法律的支持。
雙方纏訟12年,最終卻因時效問題而落得一場空,令人感到扼腕。這個案例凸顯了時效在法律訴訟中的重要性,也提醒我們在處理工程訴訟時,必須注意時效的規定。
 
本集探討了時效在工程承攬案件中的重要性。時效制度的目的在於促進法律關係的安定,並避免因時間久遠而導致舉證困難。無論是機關或廠商,都應重視時效規定,積極行使自身權利或提出抗辯,並妥善保存相關證據,以保障自身權益。
 
如果你願意提供工程履約爭議相關案例,我們將選取適合的案例,在頻道中與大家一起討論分享。謝謝!
 
本集關鍵字:#消滅時效 #統包工程 #請求權 #承攬 #不當得利 #反訴 #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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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
https://www.pcc.gov.tw/pcc/content/index?type=C&eid=2712
 
工程會-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https://www.pcc.gov.tw/pcc/content/index?type=C&eid=2712
 
工程會 綱要規範及編碼文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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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 00700 一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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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裁判書查詢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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