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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土木、建築工程中,「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是一項核心的法律與道德標準,要求設計、監造單位在處理受託事務時,須以專業技能與謹慎態度防範潛在風險。
本集將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中心,透過某國小活動中心新建工程的真實案例,檢視法院如何認定,設計、監造單位,在設計、施工監造過程中,因未盡注意義務而引發工地災害,所應負的過失責任。透過本案,我們得以深入檢視設計與監造單位,在工程執行中應負的責任與義務,期能提醒相關專業人員,應以高度的責任感與專業素養執行業務,以確保工程品質與安全。
 
以下是本集逐字稿,請參考。
 
EP-S12-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從建築災變看設計與監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在土木、建築工程中,「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是一項核心的法律與道德標準,要求設計、監造單位在處理受託事務時,須以專業技能與謹慎態度防範潛在風險。
本集將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中心,透過某國小活動中心新建工程的真實案例,檢視法院如何認定,設計、監造單位,在設計、施工監造過程中,因未盡注意義務而引發工地災害,所應負的過失責任。透過本案,我們得以深入檢視設計與監造單位,在工程執行中應負的責任與義務,期能提醒相關專業人員,應以高度的責任感與專業素養執行業務,以確保工程品質與安全。
 
本案歷審裁判共九審,請詳本集逐字稿,各審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度 重訴 字第 1274 號判決      94.10.18
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度 建上 字第 98 號判決        101.03.21
最高法院        101 年度 台上 字第 1339 號判決     101.08.30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 建上更(一) 字第 22 號判決 103.04.01
最高法院        104 年度 台上 字第 1297 號判決     104.07.13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 建上更(二) 字第 32 號判決 105.02.02
最高法院        106 年度 台上 字第 344 號判決      107.06.14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 建上更三 字第 18 號判決   108.06.25
最高法院        109 年度 台上 字第 2405 號判決     109.12.30
 
壹、「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的基本概念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是民法中一項重要的概念,要求受委任人或受託人,在執行其職務時,應以具有「相當知識和經驗的人」的謹慎程度來處理事務。換句話說,受託人必須像處理自己的事務一樣,盡到應有的注意,以避免對委託人造成損害。這項義務並非要求受託人達到完美無缺,而是要求其在合理範圍內盡其所能。此義務的具體標準會因個案情況、委任事項的性質、以及受託人的專業背景而有所不同。在土木、建築設計與監造的領域中,此義務尤其重要,因為土木、建築工程涉及公共安全,任何疏忽都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貳、案件緣起
 
本案源於A機關委託B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活動中心設計、監造業務,工程進行期間,發生地表沉陷、基樁斷裂等事故,工程因此停擺。機關為維護工地安全,不得不進行補救等措施,因而產生額外費用。災變發生後,機關認為B建築師事務所,於設計、監造業務有疏失責任,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提起訴訟。
 
參、訴訟雙方對爭議事項之主張及其理由
 
針對「設計、監造的疏失責任」此一爭議事項,訴訟雙方各自提出其主張與理由:
 
一、機關的主張:
 
1.建築師事務所的設計有瑕疵:機關認為,建築師事務所未能審慎評估地質調查報告,導致設計方案未能符合實際地質狀況,是造成災變的直接原因之一。
2.建築師事務所監造不周:機關主張,建築師事務所未盡監造之責,未能及時發現並糾正施工單位的偷工減料、基樁強度不足、施工品質不佳等問題,導致災害擴大。
3.建築師事務所未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機關認為建築師事務所身為專業的設計及監造單位,未能善盡其專業責任,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處理委託事務。
4.建築師事務所應賠償損失:由於建築師事務所的設計及監造疏失,導致機關必須額外支出補救費用,故應由建築師事務所賠償。
 
二、建築師事務所的主張:
 
1.設計並無瑕疵:建築師事務所認為,其設計並無瑕疵,災變之發生乃因施工單位偷工減料所致。
2.已盡監造之責:建築師事務所辯稱,其已依約監督施工,對於施工單位的偷工減料行為,並非監造單位所能控制。
3.已將部分工作委由他人:建築師事務所將系爭工程之「基礎開挖及審查承造廠商之施工計畫」事務,委由C工程顧問公司設計、簽證,若有設計瑕疵及施工計畫審查疏失,應由C工程顧問公司負責賠償。
4.地質報告不實:建築師事務所認為,地質調查報告不實,是導致後續設計和施工失誤的原因,建築師事務所本身不具備審閱地質報告的專業資格。
5.災變與設計無關:建築師事務所主張,本案災變的發生主要是因為施工單位未按圖施工,以及地質報告不實所致,與其設計無關。
6.已沒收保證金,機關無損害:建築師事務所認為,機關已沒收承包商的履約保證金及保留款,足以彌補損失,不應再向其請求賠償。
7.機關與有過失:建築師事務所認為,機關選任不適當的地質調查公司及施工單位,應負與有過失責任。
8.請求權已過時效:建築師事務所主張,本案應適用「承攬契約」的短期時效規定,認為機關的請求權已過時效。
 
肆、針對「爭議事項」,雙方對他方所提理由之反駁
 
一、機關對建築師事務所主張的反駁:
 
1.設計瑕疵:機關反駁建築師事務所聲稱設計無瑕疵的說法,強調工程會的鑑定報告,已明確指出設計單位,未能研判地質鑽探報告之確實性,且建築師事務所身為專業設計單位,理應具備審閱地質報告的能力,不能以此為藉口推卸責任。
2.監造不周:機關反駁建築師事務所已盡監造責任的說法,指出鑑定報告顯示建築師事務所,未能有效督責施工單位改善基樁強度不足的問題,以及未能即時發現並糾正施工單位的偷工減料行為。
3.建築師事務所委託他人並不能免責:機關反駁建築師事務所,將責任推給C工程顧問公司的說法,認為建築師事務所將工作,委任C工程顧問公司為之,仍應與自己之過失負同一責任。
4.沒收保證金與損害賠償無關:機關反駁建築師事務所,以沒收保證金來抵銷賠償責任的說法,認為沒收保證金是依合約行使權利,與請求建築師事務所賠償損害的原因事實不同,不應適用損益相抵原則。
5.機關無與有過失:機關反駁建築師事務所,指責其選任不適當的地質調查公司,及施工單位的說法,認為機關並非專業單位,已委任建築師事務所處理相關事務,不應負與有過失之責。
6.時效未過:機關反駁建築師事務所關於時效的說法,主張本案應適用委任契約的15年時效規定,其請求權並未過時效。
 
二、建築師事務所對機關主張的反駁:
 
1.鑑定報告不足採信:建築師事務所質疑工程會鑑定報告的客觀性,認為其未充分考量現場狀況和施工細節,且鑑定單位未派員到庭說明。
2.施工單位責任重大:建築師事務所強調,災變主要原因為施工單位的偷工減料,而非設計瑕疵或監造不周,因此施工單位應負最大責任。
3.沒收保證金應抵銷賠償:建築師事務所主張,機關已沒收施工單位的履約保證金及保留款,應足以彌補其損失,不應再向其請求賠償,應適用損益相抵原則。
4.機關選任廠商有疏失:建築師事務所認為,機關選任不適當的地質調查公司及施工單位,應負與有過失責任,須分擔部分責任。
5.契約為承攬關係,時效已過:建築師事務所認為,與機關之間為承攬關係,非委任關係,因此請求權已過時效。
 
伍、法院判決結果及理由
 
1.建築師事務所有設計及監造過失:法院多數判決認定,建築師事務所於系爭工程之設計及監造上均有過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建築師事務所應賠償損失:法院判決建築師事務所,應賠償機關因災變所生的損害。
3.時效未過:法院多數認定兩造間為委任契約,應適用15年時效規定,故機關請求權並未過時效。
4.損益相抵原則不適用:部分法院認為,沒收保證金與損害賠償是基於不同原因事實,因此不適用損益相抵原則。然亦有部分判決認為,若沒收之款項已超過損害金額,則機關不得再請求賠償。
5.機關無與有過失: 法院多數認為,機關為非專業單位,委任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工程相關事宜,並無與有過失之責。
 
陸、從本案中我們可學習到什麼?
 
1.專業責任的重要性:建築師及相關專業人員在執行設計與監造工作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以專業知識及技能,確保工程品質與安全。不可將責任推卸給其他單位,或以自己不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為藉口。
2.地質調查的重要性:地質調查報告是設計的基礎,設計單位應仔細審閱地質報告,並針對報告內容提出質疑或要求補強。設計單位不可盲目採用地質報告,而應審慎判斷其真實性與適用性。
3.監造的落實:監造單位應落實監造責任,定期巡視工地,並針對施工單位的施工品質,及偷工減料行為提出警告或要求改正。監造單位並非只是形式上的監督,而是應真正落實監造功能。
4.責任的承擔:面對問題,各方應勇於承擔責任,而不是互相推諉。只有勇於承擔責任,才能真正解決問題,並從錯誤中學習成長。
 
本集案例呈現了設計、監造在工程中的核心角色及責任,建築師事務所因設計、監造疏失,導致須負擔500多萬的損害賠償責任。通過本案,我們應深刻理解「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的重要性,其並非抽象的法律概念,而是具體的行動指南,所有專業人員都應以此為圭臬,確保工程品質與安全。此外,責任的承擔也是避免爭議的重要因素,只有在各方都盡到自己責任的情況下,才能真正實現安全、可靠、高品質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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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關鍵字:#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設計疏失 #監造疏失 #建築工程 #損害賠償 #設計責任 #監造責任 #地質調查報告 #工程災變 #工程監測 #施工計畫 #民法第227條 #民法第544條 #與有過失 #損益相抵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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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
https://www.pcc.gov.tw/pcc/content/index?type=C&eid=2712
 
工程會-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https://www.pcc.gov.tw/pcc/content/index?type=C&eid=2712
 
工程會 綱要規範及編碼文件下載
https://pcic.pcc.gov.tw/pwc-web/service/tec0304
 
工程會 00700 一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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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裁判書查詢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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