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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廠商承攬某港口「港池泊渠浚深及回填工程」,機關針對部分工程內容進行變更,並依變更內容調整工程款;而廠商則否認該項變更,認為應依原契約履行。本集我們將透過此浚深工程的真實案例,以「契約變更、變更設計的程序和效力」為主題,檢視各審法院對這項爭議的判決。
以下是本集逐字稿,請參考。
EP-S15-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契約變更 vs 變更設計-關鍵區別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某廠商承攬某港口「港池泊渠浚深及回填工程」,機關針對部分工程內容進行變更,並依變更內容調整工程款;而廠商則否認該項變更,認為應依原契約履行。本集我們將透過此浚深工程的真實案例,以「契約變更、變更設計的程序和效力」為主題,檢視各審法院對這項爭議的判決。
本案歷審裁判共五審,請詳本集逐字稿,各審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 建 字第 32 號判決 101.02.13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 年度 建上 字第 24 號判決 101.09.11
最高法院 103 年度 台上 字第 217 號判決 103.02.13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 建上更(一) 字第18號判決 104.01.09
最高法院 105 年度 台上 字第 2307 號判決 105.12.22
壹、案件緣起
A機關「港池泊渠浚深整建工程」,由B營造公司(以下簡稱廠商)承攬,工程主要內容為港池泊渠浚深及回填工程。於履約過程中,雙方對於契約變更、變更設計的程序與效力發生爭議,機關主張已經對部分工程內容進行變更設計,並應依變更設計內容調整工程款;而廠商則否認該項契約變更,認為應依原契約履行,並追加給付工程款。由於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廠商遂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機關並無片面變更契約之權利,機關應依實作數量支付工程款。
貳、爭議事項之相關契約規定
一、契約 第 20 條 契約變更及轉讓
第一項規定:「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乙方於接獲通知後應向甲方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契約價金之變更,其底價依採購法第46條第1項之規定。乙方於甲方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乙方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責任。」
第三項規定:「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二、施工說明書「壹、特訂條款,四、計量及計價方式 ㈠ 」
約定:「...浚挖及回填工程,依實際施作項目及數量結算。回填土方應至少為實作數量之75%以上,若有不足土方,乙方需於浚挖區內浚挖回填,所需費用不另計價....」。
三、施工說明書「貳、一般條款」之「十四、變更設計」
第1項規定:「如有變更設計,乙方應即遵照甲方指示配合施工辦理,不得因未議價或議價不成而拖延不辦。」
參、訴訟雙方對爭議事項之主張及其理由
針對此一爭議事項,訴訟雙方各自提出其主張與理由:
一、廠商的主張:
1.契約變更應符合契約第20條之規定:機關變更浚挖範圍應經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否則無效。
2.單方指示無效:機關的變更設計函文,僅屬單方指示,未經廠商同意,因此對廠商不具拘束力。
3.施工說明書不能取代契約本文:施工說明書中關於變更設計的約定,不能取代系爭契約本文關於契約變更的約定。
4.A區浚挖為原契約範圍內之履約行為:廠商在雙方合意變更契約前,在A區進行浚挖,屬於原契約約定範圍內的履約行為,應獲得工程款。
5.在雙方換文前皆為原契約之履行:在雙方以換文方式確認契約變更之前,廠商在A區之浚挖皆為原契約之履行。
二、機關的主張:
1.機關有權單方變更設計:依據系爭契約第20條及施工說明書之規定,機關有權變更設計,且廠商應配合辦理。
2.施工說明書為契約一部分:施工說明書亦為契約之一部分,其中關於變更設計的條款具有效力。
3.指示已構成契約變更之合意:機關之函文已通知廠商變更浚挖範圍,廠商後續亦配合施工,雙方已就變更達成合意。
4.A區浚挖目的係為回填:廠商自行於A區浚挖,係為達成回填量之目的,依約不應額外給付工程款。
5已簽認變更設計:雙方已簽認「第一次變更設計簽認單」,已合意變更浚挖範圍。
肆、針對「爭議事項」,雙方對他方所提理由之反駁
一、廠商對機關主張的反駁:
1.施工說明書僅為補充約定:廠商認為,施工說明書僅為契約的補充約定,不能優先於契約本文適用,因此機關不能依施工說明書單方變更契約。
2.契約變更須經書面合意:廠商強調,依據契約第20條第3項,契約變更必須經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機關單方指示變更無效。
3.機關之函文僅為建議:廠商認為,機關之函文僅為建議性質,廠商並無接受之義務,且雙方亦未作成書面紀錄,難謂已生契約變更之效力。
4.未經同意不得片面縮減浚挖範圍:廠商主張其係依原契約所定浚挖範圍浚挖,並未自行擴大,反而是機關在廠商開挖後片面縮減浚挖範圍,自不得拘束廠商。
二、機關對廠商主張的反駁:
1.機關有變更設計權限:機關強調,其依契約及施工說明書有權變更設計,且廠商應配合辦理,不得以此為由拒絕配合。
2.機關已盡告知義務:機關主張,其已多次通知廠商變更浚挖範圍,並提供暫行浚挖區供廠商施工,已善盡告知義務。
3.非契約條款之調整:機關認為,本案屬設計變更,並非契約條款之調整,故不適用契約第20條第3項之規定。
4.廠商已配合指示:機關指出,廠商在收到變更指示後,亦配合於「暫行浚挖區」施工,顯見雙方已就變更達成合意。
5.A區浚挖係為符合回填比例:機關認為,廠商在A區浚挖之目的係為符合回填比例,因此依約不應額外計價。
伍、法院判決結果及理由
本案歷經五審,各審級法院對於契約變更之程序與效力,有不同之見解,以下概述各審級法院的判決結果及理由:
1.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2號民事判決:
地方法院判決,主要依據系爭契約第20條關於契約變更之約定。地方法院認為,雖然機關曾指示廠商縮減浚挖範圍,但此指示並未依契約第20條第3項之規定程序辦理,因此廠商不受此指示拘束。法院強調,依契約約定,契約變更必須經雙方合意並作成書面紀錄,且簽名或蓋章才生效力。
儘管如此,法院最終仍判決廠商敗訴,理由是廠商在A區的浚挖是為了達到回填量標準,依合約規定不另計價。
2.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建上字第24號民事判決:
高等法院判決,主要依據系爭契約第20條關於契約變更之約定,及契約條款優於一般規定之原則。高等法院認為,機關指示廠商縮減浚挖範圍,屬於契約變更,且未經雙方書面合意,因此該變更不生效力。法院指出,依契約第20條規定,契約變更須經雙方合意並作成書面紀錄,且簽名或蓋章。
高等法院強調,契約書本文是契約的核心,施工說明書僅是補充約定,施工說明書內關於變更設計的約定,不能取代契約本文關於契約變更的規定。因此,廠商依原契約浚挖A區,應可請求工程款。
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六款(判決不備理由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認為原審判決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主要針對的是原審未說明機關所辯稱:「廠商需依契約回填量的規定,另行浚挖泥砂至指定填區,才能符合契約約定的驗收標準。」
註:施工說明書「壹、特訂條款,四、計量及計價方式 ㈠ 」規定:「...浚挖及回填工程,依實際施作項目及數量結算。回填土方應至少為實作數量之75%以上,若有不足土方,乙方需於浚挖區內浚挖回填,所需費用不另計價....」。)
最高法院的判決,並未直接針對契約變更的程序和效力作出明確的結論,而是發回更審,要求原審法院進一步釐清相關事實。
4.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8號民事判決:
高等法院更審後認定,機關與廠商已在書面之「第一次變更設計簽認單」上用印蓋章,合意變更浚挖範圍。法院認為,機關的函文僅為建議性質,且廠商後續已同意變更。因此,原契約約定的浚挖範圍已因雙方合意而變更,廠商在A區的浚挖是為了符合回填量,故不應額外計價。
5.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07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更審後的判決,認定雙方已合意變更浚挖範圍,並駁回廠商的請求。最高法院肯定了高等法院更審後,對於契約變更程序和效力的認定,認為廠商自行浚挖A區是為達到回填量目的,因此不應給付額外工程款。
陸、從本案中我們可學習到什麼?
1.契約條款的嚴格遵守:契約條款是雙方權利義務的明確依據,任何一方都應嚴格遵守。特別是關於契約變更的程序,應嚴格按照契約約定辦理,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2.書面紀錄的重要性:在工程合約中,任何協議或變更都應以書面方式記錄,並由雙方簽名或蓋章確認。口頭約定或單方指示,在法律上難以作為有效證據。
3.契約條款的優先順序:當契約本文與其他文件(如施工說明書)條款發生衝突時,應以契約本文為優先。施工說明書等僅為補充約定,不能取代契約本文的核心條款。
4.變更設計的程序:即使合約中規定甲方有權變更設計,但此權限仍應在合約約定的範圍內行使,且變更程序仍須符合契約變更的相關規定。
5.合意的重要性:契約變更必須經雙方合意,任何一方都不能單方面變更。即使一方發出變更通知,也需要對方明確同意,並依約定完成書面程序。
6.風險管理:承包商在簽訂合約時,應詳細審閱合約條款,評估潛在風險,並在施工過程中做好風險管理,避免因契約條款的解釋不同而產生爭議。
7.及時溝通:當發現合約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時,應及時與對方溝通,尋求解決方案,避免事後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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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案例,爭議的關鍵點在於,機關的變更設計通知,是否構成有效的契約變更指示,以及雙方事後是否就變更達成合意。此案凸顯了在工程合約中,契約變更的程序和效力的重要性,以及雙方應如何嚴格遵守合約條款,才能確保彼此的權益。最終,最高法院維持了高等法院更審後的判決,認定雙方已合意變更浚挖範圍,並駁回廠商的請求,為本訴訟案畫下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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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關鍵字:變更設計、契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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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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