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告訴我你對這一集的想法: https://open.firstory.me/user/cluwlhkv70k2a01ujea7nanlc/comments
EP-S17-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監造未善盡工程監督之責負損害賠償責任!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你可知道如果監造未善盡工程監督之責,可能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本集我們將透過一訴訟案,針對「監造是否未善盡工程監督之責?」為主題,探討監造單位是否應負「監造不實的損害賠償責任」。
該訴訟案緣於機關發包之運動場整建工程,在施工完畢後,於保困期間,地坪發生下陷問題。機關主張廠商施工瑕疵,並認為建築師事務所未善盡監造責任,導致工程品質未達標準,進而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由此展開了一連串的法律爭議。我們將從契約規定、雙方法律主張、法院見解等方面進行分析,以探討監造是否未善盡工程監督之責,期能從中汲取經驗與教訓。
本案歷審裁判共五審,各審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4 年度 建 字第 24 號判決 95.08.16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5 年度 建上 字第 43 號判決 96.07.18
最高法院 97 年度 台上 字第 6 號判決 97.01.03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7 年度 建上更(一) 字第 19 號判決 97.06.30
最高法院 97 年度 台上 字第 2172 號裁定 97.10.16
壹、案件緣起
A機關發包「校區運動場整建工程」,由B廠商簽訂承攬契約,同時委託C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造。工程驗收完畢於保固期間內,地坪發生下陷瑕疵。機關遂委託結構技師公會進行鑑定,鑑定報告指出工程確實有瑕疵,並認為廠商未依工程合約圖說施工,且土壤未進行夯實,或回填級配後夯實度不足,是造成沉陷的原因之一。機關遂要求廠商修補瑕疵,並由建築師事務所監工。然而,廠商未依期限修復,機關乃另行發包修繕,並依民法及契約規定,以廠商施工瑕疵,及建築師事務所監造不實為由,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貳、「爭議事項」的契約規定及相關法規
本案爭議聚焦於建築師事務所是否未善盡監造責任,相關契約及法規條文,依判決書內容摘錄如下:
一、機關與建築師事務所簽訂的委託契約:
1.第三條第三項「監造部分」
第一款:「乙方(即建築師事務所)於工程施工期間應負全部工程監督之責,並指派合格專業監造人員負責駐在工地監造」。
第三款:「監造人員應詳閱並熟記工程圖說及工程合約等全部文件內所載各節,如有不甚明瞭者應事先請求相關人員解釋,倘事後因此發生工程施作不實情事致生糾紛或導致甲方(即機關)損失等事實時,其法律責任由乙方完全負責」。
2.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亦規定:「若因乙方(即建築師事務所)監造不實,致甲方(即機關)受有『額外支出』之損害,即應對甲方負損害賠償之責」。
二、民法相關規定:
1.第493條 第1項:「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2.第226條 第1項:「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三、建築師法與相關法規:
1.建築師法第18條:「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時,應遵守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監督營造業依照前條設計之圖說施工。二、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三、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四、其他約定之監造事項。」
2.建築師業務章則第6條:「現場監造事項規定如左:一、監督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依照詳細設計圖說施工。二、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三、查核並督導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提供有關建築材料之規格、品質及證明文件。」
四、機關與廠商所簽訂的承攬契約:
第十八條第四項:「施工中或驗收時如發現乙方(指廠商)未依契約施工時,如為可拆除抽換者 (不影響其他構造物),乙方應即抽換,不得要求以扣款處理,或延長工期,其所需時間一併列入工期檢討。如不妨礙安全、美觀及使用需求,經由甲方(即機關)檢討拆換確有困難可不必拆換,必須以扣款方式處理時,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再處罰扣款金額六倍之罰款,並於甲方完成報備手續後辦理。」
參、訴訟雙方對爭議事項之主張及其理由
一、機關的主張:
機關認為建築師事務所未善盡其工程監督之責,導致工程瑕疵未及早發現,進而發生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其主要理由如下:
1.施工瑕疵未發現或制止:
結構技師公會的鑑定報告,明確指出地坪存在下陷、洩水不良、回填級配不足等施工瑕疵,這些瑕疵證明廠商的施工未符合圖說要求,建築師事務所未適時發現並要求改正。
2.建築師事務所負有全部工程監督之責:
根據系爭委託契約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的約定,建築師事務所應負「全部工程監督之責」,包含監督廠商是否依照設計圖說施工。
3.監造人員未盡應盡之注意義務:
契約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款要求,監造人員應詳閱並熟記工程圖說及合約,若因監造不實導致工程施作不實而使機關受損,建築師事務所應負完全責任。機關認為,若建築師事務所及其監造人員有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應能及時發現並阻止廠商的偷工減料行為,避免後續瑕疵的發生。
4.監造不實導致機關受有損害:
由於工程存在瑕疵,機關必須另行發包進行重作工程,產生了額外的工程費用。根據系爭委託契約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此額外支出應由監造不實的建築師事務所賠償。
二、建築師事務所的主張:
建築師事務所主張,其已依契約規定履行監造職責,並無失職,強烈否認其未善盡工程監督之責,故毋庸負擔責任,其主要理由如下:
1.廠商已依照圖說施工:
廠商在施工過程中均是依照設計圖說進行,且施工期間監造單位及機關人員均在場監工、採樣及監測,壓密度檢測也符合程序。
2.工程已通過驗收:
系爭工程已驗收完畢,這表示當時機關對工程品質並無異議,亦可證明廠商已依約完成工程。
3.監造責任有限:
建築師事務所援引建築師法第18條及建築師業務章則第6條,主張其監造責任僅限於隨施工進度作必要之勘驗,以及對施工材料規格及品質作資料上之查核,並非對所有施工細節都負有絕對的監督義務。
4.瑕疵原因與監造無關:
建築師事務所主張工程瑕疵的發生是驗收後才出現,且可能與其他因素有關,例如後續工程的重型車輛進入、地質條件(流沙層)、地下水超抽等,這些並非監造可以預防或控制的。
5.曾委託第三方進行夯實度測試:
廠商曾委託工程顧問公司進行現場夯實度測試,報告顯示夯實度均已達到合約要求。這證明施工符合標準,監造並無疏失。
肆、針對「爭議事項」,雙方對他方所提理由之反駁
一、機關對建築師事務所抗辯的反駁:
針對建築師事務所主張廠商已按圖施工並通過驗收,機關反駁:
1.驗收通過不代表無瑕疵:
鑑定報告已明確指出多項施工未符圖說之處,驗收並不代表所有潛在瑕疵都被發現。施工瑕疵在完工後一段時間才顯現,顯示監造未徹底執行。
2.施工過程已有缺失:
即使部分夯實度檢測符合標準,鑑定報告仍指出回填級配厚度不足及其他施工瑕疵,此均為施工當時可發現的瑕疵,監造應有責任。機關另質疑廠商提出的夯實度報告僅針對少數取樣點,無法代表整體工程品質。
3.監造應包含對施工瑕疵之防範:
契約約定監造應負全責,應確保施工符合設計規定。
二、建築師事務所對機關主張的反駁:
1.鑑定報告非客觀證據:
機關單方面委託鑑定,且未經監造單位或施工廠商同意,結果有偏頗之虞。
2.瑕疵可能來自外力:
部分區域下陷可能與使用過程重型車輛進出有關,並非施工不良導致。
3.監造範圍有限:
針對機關主張建築師事務所負有「全部工程監督之責」,建築師事務所反駁:「全部工程監督之責」應理解為在建築師專業範圍內的監督,而非對所有施工細節都必須親力親為。建築師事務所已依據契約規定進行監造,機關並未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建築師事務所未執行這些監造工作。監造義務僅限於檢查施工程序及規格,無法預防所有工程問題。
伍、法院判決結果及理由
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機關未能舉證,證明廠商施工有不符圖說、土壤未進行夯實或回填級配後夯實度不足之施作瑕疵。法院指出,機關委託的鑑定報告為單方選任,憑信度有待調查,且鑑定人也證稱網球場的夯實度符合施工圖說要求。此外,廠商提出的壓密測試報告亦顯示夯實度達標。因此,一審法院駁回機關之訴,連帶駁回對建築師事務所的請求。
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部分廢棄一審判決,改判廠商及建築師事務所應連帶給付機關部分修補費用。二審法院認為,結構技師公會的鑑定報告指出,廠商未依設計圖說施工,且回填不實等情事屬實,導致發生瑕疵。
針對建築師事務所的監造責任,二審法院認為,系爭工程既有上述瑕疵,足見建築師事務所或其指派之現場監工人員監造不實。依據系爭委託契約第三條第三項及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建築師事務所應負賠償責任。法院認為,機關因重新施作工程所支出的費用屬於原工程費用外的「額外支出」,建築師事務所應與廠商負不真正連帶債務。
三、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判決: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有數點可議之處,因此予以廢棄發回更審。最高法院指出:
1.原審准許機關就被上訴人廠商部分變更訴之聲明為民法第493條第二項之瑕疵修補請求權,又就該部分第一審所為判決予以部分維持,駁回機關此部分之上訴,於法已有未合。
2.系爭合約書第十八條第四項係約定於施工中或驗收時發現廠商未依約施工,在不妨礙安全、美觀及使用需求,經機關檢討拆換確有困難可不必拆換時,始得以扣款及罰款方式處理。而系爭瑕疵係於驗收後始發生,原審未詳加審究是項瑕疵何以無須拆換重做,遽依上開扣款及罰款方式計算機關所得請求償還之修補必要費用,尚有可議。
3.最高法院並未直接針對建築師事務所的監造責任做出明確評論,但發回更審的理由也間接指出原審在責任認定及損害計算上可能存在問題。
四、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更一審)判決:
更一審法院部分廢棄原判決,改判廠商及建築師事務所應連帶給付機關更高額的修補費用。更一審法院維持二審法院關於廠商未依圖說施工,及建築師事務所監造不實的認定。法院再次強調建築師事務所依據委託契約應負「全部工程監督之責」,且因工程存在瑕疵,可認定其監造不實,應與廠商負不真正連帶債務。
更一審法院認為,機關另行發包修繕所支出的費用屬於修補必要之費用及原工程費用外的「額外支出」,應由廠商及建築師事務所連帶賠償。法院認為原審以扣款及罰款方式計算修補費用並不完全合理,應以實際修補所需的費用為準。
五、最高法院(第二次上訴駁回)裁定:
廠商及建築師事務所不服更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但最高法院以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依職權解釋契約指摘其為不當,並非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亦未具體敘述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故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更一審判決。
陸、從本案中我們可學習到什麼?
本案的爭議與判決結果,帶給我們以下幾點重要的啟示:
1.契約條款的重要性:
機關與建築師事務所簽訂的委託契約中,明確約定建築師事務所應負「全部工程監督之責」及「監造不實的賠償責任」,這些條款成為法院認定建築師事務所責任的重要依據。契約條款的明確性對於釐清雙方權利義務至關重要。
2. 監造單位的監造責任範圍:
雖然建築師法及相關章則對監造責任有所規範,但委託契約中更廣泛的約定(如「全部工程監督之責」),可能擴大監造單位的責任範圍。監造單位在簽訂監造合約時應仔細審閱契約條款,明確理解並評估自身所承擔的責任風險。
3.鑑定報告的證據力:
雖然單方委託的鑑定報告其證據力可能受到質疑,但在本案中,結構技師公會的鑑定報告最終仍被法院採納,作為認定工程存在瑕疵的重要證據。委託公正、專業的第三方進行鑑定對於釐清事實真相至關重要。
4.驗收的法律效力:
工程通過驗收並不代表承包商完全免除責任,對於驗收當時難以發現的潛在瑕疵,承包商在保固期間內仍應負責。同樣地,驗收通過也不代表監造單位完全免責,若能證明監造單位因疏失而未發現當時應可發現的瑕疵,仍可能需負擔責任。
5.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
法院在計算損害賠償金額時,考量了工程合約的約定、相關法規以及實際修復所需的費用。在驗收後才發現的瑕疵,法院傾向以實際修復費用作為損害賠償的依據,而非僅適用合約中的扣款及罰款條款。
6.舉證責任的重要性:
在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來支持其主張。本案中,機關提出了鑑定報告、契約書等證據,最終獲得部分勝訴。
-------------
本案中,機關主張建築師事務所未善盡工程監督之責,導致工程出現瑕疵並造成損失。建築師事務所則認為其已依約履行監造義務,且瑕疵原因可能與其他因素有關。法院最終認定建築師事務所因未盡完善的監督之責,對於廠商的施工瑕疵負有監造不實的責任,應與廠商連帶賠償機關的修補費用。本案清楚地揭示了監造單位在工程監造中肩負的重要責任,以及明確的契約條款對於釐清責任歸屬的重要性。監造單位在承接監造業務時,應充分理解契約內容,落實各項監造環節,以降低未來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
本文稿由 AI 協助生成。
如果你願意提供工程履約爭議相關案例,我們將選取適合的案例,在頻道中與大家一起討論分享。謝謝!
本集關鍵字:#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設計疏失 #監造疏失 #建築工程 #損害賠償 #設計責任 #監造責任#民法第493條 #民法第226條 #建築師法第18條#法律風險 #鑑定 #不真正連帶債務
本學堂提供音頻文字稿,歡迎線上閱讀。
我們的節目內容在各大Podcast、YouTube同步上架,請搜尋「亞瑟邏輯學堂」。謝謝收聽!歡迎下次再來到「亞瑟邏輯學堂」。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
https://www.pcc.gov.tw/pcc/content/index?type=C&eid=2712
工程會-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https://www.pcc.gov.tw/pcc/content/index?type=C&eid=2712
工程會 綱要規範及編碼文件下載
https://pcic.pcc.gov.tw/pwc-web/service/tec0304
工程會 00700 一般條款
於工程會「綱要規範及編碼文件下載」網站,搜尋「一般條款」
司法院 裁判書查詢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民法 第493、226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B0000001&norge=493,226
建築師法第18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D0070112&norge=18
建築師業務章則第6條
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040010014800-0870720&ShowType=ArticleSearch&Conj1=AND&Conj2=AND&Conj3=AND&FLNO=6
Mail:artchen11@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