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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18-邏輯思維工程應用:風災無情契約在?颱風搶險工程款爭議
 
  大家可能還記得,當年莫拉克颱風帶來的驚人雨勢和災情,這次我們談的主題就與莫拉克颱風有關。某「水患防治工程」,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遭遇莫拉克颱風侵襲,導致工程設施受損,廠商主張依機關指示進行「緊急搶險工程」,因而產生一筆「搶險工程款」。雙方對於此筆工程款的給付義務產生嚴重歧見,廠商遂提起訴訟,請求機關給付相關款項。本集我們將聚焦於雙方就「莫拉克颱風搶險工程款」此一爭議事項的來龍去脈,深入剖析契約規定、鑑定結果、雙方主張與反駁,以及各級法院的判決結果及理由,期能從中汲取經驗與教訓。
 
  莫拉克颱風搶險工程款的爭議,核心在於此項工程是否屬於原契約範圍內的義務,以及在緊急情況下,機關的指示是否構成新的承攬關係,或適用情事變更原則。
地方法院初步認定成立新的承攬關係,但對於工程款金額的認定較為保守。高等法院則基於情事變更原則及誠信原則,並參考鑑定報告,較大幅度地支持廠商的請求。最高法院原則上維持高等法院關於應給付搶險工程款的見解,但認為高等法院逕行判決給付利息的法律依據有疑慮,因此將利息部分發回重審。仍待高等法院重新審理的利息部分,最終以合解落幕。
  本案充分展現了在工程實務中,面對突發狀況時,契約條款的解釋與適用,以及法律原則的介入,對於解決爭議的重要性。
 
  本集詳細內容請參閱:敘述或說明內所附之逐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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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18-邏輯思維工程應用:風災無情契約在?颱風搶險工程款爭議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大家可能還記得,當年莫拉克颱風帶來的驚人雨勢和災情,這次我們談的主題就與莫拉克颱風有關。某「水患防治工程」,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遭遇莫拉克颱風侵襲,導致工程設施受損,廠商主張依機關指示進行「緊急搶險工程」,因而產生一筆「搶險工程款」。雙方對於此筆工程款的給付義務產生嚴重歧見,廠商遂提起訴訟,請求機關給付相關款項。本集我們將聚焦於雙方就「莫拉克颱風搶險工程款」此一爭議事項的來龍去脈,深入剖析契約規定、鑑定結果、雙方主張與反駁,以及各級法院的判決結果及理由,期能從中汲取經驗與教訓。
 
  本案歷審裁判共四審,各審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第四審時雙方和解,沒有判決文,故本集內容係依前三審判決結果分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 建 字第 62 號判決 102.03.26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 建上 字第 21 號判決  103.03.05
最高法院 104 年度 台上 字第 1229 號判決 104.07.0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建上更(一)字第3號判決 104.10.23 和解
 
壹、案件緣起
 
  本案源自於A機關與B廠商簽訂「水患防治工程」承攬契約,在工程初驗合格後、複驗前,莫拉克颱風來襲,溪水暴漲掏空工程水閘門地基,廠商主張依機關指示,進行混凝土灌漿回填坑洞之搶險工程。工程完工後,廠商向機關請求該「搶險工程款」,機關則認為:搶險工程為原契約範圍內的修復義務,不另計費用。由此,雙方對工程款產生爭議,廠商遂向法院提起訴訟,並請求給付該工程款。
 
貳、「爭議事項」的契約規定及相關法規
 
  針對莫拉克颱風搶險工程款之爭議,相關契約及法規條文,依判決書內容摘錄如下(詳細內容請詳逐字稿):
 
1.契約第28條及附件營造工程保險注意事項第22條約定,工程所在區域發生災害需依契約辦理修復時,本為廠商之義務。此條款被機關用來主張搶險工程屬於廠商依約應負擔之責任。
2.契約第22條第1項但書約定,如有新增工程項目時,由機關及廠商雙方共議合理單價。廠商主張搶險工程屬於新增工程項目,應依此條款進行議價。
3.民法第227-2條第1項(情事變更原則):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廠商在訴訟中主張此原則,認為颱風造成的損害及搶險工程是訂約時無法預料的情事,若由其自行負擔顯失公平。
4.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廠商亦曾主張依不當得利,請求機關給付搶險工程款,認為機關因搶險工程而受益,廠商受損,應返還利益。
5.民法第490條第1項(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所完成之工作適合於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之瑕疵者,定作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廠商主張其依機關指示完成搶險工程,應成立新的承攬關係,有權請求報酬。
 
參、鑑定單位對「爭議事項」之鑑定結果
 
一、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意見
 
  廠商主張搶險工程並不包含於原工程範圍,機關應盡協議新單價的義務,認定廠商請求搶險工程費用有理由,且符合誠實及信用原則,機關應盡協議合理給價義務,或依廠商提出的施工記錄、證明單據,實作實算。
 
二、科技大學鑑定意見
 
  針對廠商於工程所在地之下方,以混凝土灌漿回填坑洞所需之工程總價,鑑定報告中列有詳細的費用明細。
 
肆、訴訟雙方對爭議事項之主張及其理由
 
一、廠商的主張:
 
1.莫拉克颱風造成水閘門地基掏空,情況緊急,危及居民安全。
2.廠商是依機關現場監工人員的指示,以混凝土灌漿回填坑洞進行搶險。證人的證詞均可證明。
3.此搶險工程並非原承攬契約範圍內的修復義務,而是為了避免災害擴大所進行的額外工作。
4.原設計未以一百年頻率以上水位設計,導致水閘門下方遭洪水沖刷掏空,廠商為增加承載力而進行混凝土灌漿。
5.廠商為進行搶險工程,已與訴外人訂立承攬合約,並已支付工程款,並有合約及支票影本為證。
6.科大的鑑定報告亦認為搶險工程總價為適當。
7.廠商曾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未果,並非不願承擔風險。
  基此,廠商主張應依契約、民法第227-2條第1項(情事變更原則),或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機關給付搶險工程款。訴訟階段亦曾主張成立新的承攬契約關係。
 
二、機關的主張:
 
1.莫拉克颱風來襲時,系爭工程尚未完成驗收交付,依契約約定,廠商應自負保管及危險負擔責任。
2.依契約第28條及保險注意事項第22條約定,工程所在區域發生災害需依契約辦理修復時,本為廠商之義務,並非搶險工程。
3.未與廠商成立新的承攬關係。現場監工人員並無代表機關成立新契約的權限。
4.若廠商認為非原承攬契約範圍,應先提出意見說明,請求辦理追加議價訂約,方得請求工程款,但廠商並未依此程序辦理。
5.鑑定結果之金額太高,若機關應給付,應以廠商申請保險理賠的金額為限。
6.系爭工程驗收時,因本件搶修工程非工程範圍,而是基座下方的土方回填,廠商未一併提出申請,故機關驗收時僅確認有回填,對於以何方法回填,因未在驗收範圍故不知道。
 
伍、針對「爭議事項」,雙方對他方所提主張之反駁
 
一、機關對廠商主張的反駁:
 
1.機關反駁廠商是依指示進行搶險工程之說,主張現場監工人員僅指示廠商照原來修復,即恢復為完工時之狀況,指示以土回填,並未指示回填混凝土。。
2.機關強調契約已明定災害發生時的修復是廠商的義務,不應另外給付工程款。
3.機關質疑廠商未依契約程序提出追加議價之請求。
4.機關認為廠商既已申請保險理賠,可見廠商亦認為此屬於其應負擔之風險。
 
二、廠商對機關主張的反駁:
 
1.廠商主張當時情況緊急,若僅以土方回填,仍有繼續流失之可能,顯難達到緊急搶修工程之目的,因此混凝土灌漿是必要的。
2.廠商認為,原契約並未包含此種因設計疏失導致的災害搶險,且增加承載力構造的工程,非為保管工程,或工程所在區域發生災害,需依契約辦理修復所應施作之行為。
3.廠商雖申請保險理賠,但因部分不屬於保險範圍,或未達自負額而未獲理賠,不能因此推論廠商應自行負擔所有費用。且理賠申請的項目與實際搶險工程不盡相同。
 
陸、法院判決結果及理由,所依據的契約、法規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審判決
 
判決結果:機關應給付廠商部份所請求之工程款及利息;廠商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及所依據的契約、法規:
1.法院認定廠商依機關現場人員指示進行緊急搶險工程之事實。
2.法院認為兩造就上開緊急搶險工程,顯已成立另一承攬契約,廠商得依民法第490條、第491條規定請求機關給付工程款。
3.然而,對於廠商主張的工程款,法院認為廠商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實際支出此金額,僅採納廠商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的金額。
4.法院駁回廠商依民法第197條不當得利之請求,因已認定成立承攬契約關係 。
 
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二審判決
 
判決結果:廢棄地方法院部分判決,改判機關應再給付廠商部份所請求之工程款及利息;雙方其餘上訴駁回。
理由及所依據的契約、法規:
1.高等法院認為廠商於工程水閘門下方土層,施以混凝土灌漿鞏固,以增加承載力,係因原設計未以一百年頻率以上水位設計,致無法避免水閘門下方遭八八風災洪水沖刷掏空。
2.高等法院認定此項工程,非屬為保管系爭工程,或工程所在區域發生災害,需依契約辦理修復所施作之履行契約行為,因此不適用系爭契約第28條及保險注意事項第22條 。
3.高等法院認為,契約縱未就增加承載力,約定工程項目,兩造復未及時依系爭契約第22條第1項但書共議合理單價,本於誠信原則及情事變更原則所蘊涵之公平理念,應許廠商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機關給付該搶險工程款。
4.高等法院採納科大鑑定報告建議,認定其為適當之搶險工程總價。
因此,高等法院判決:除地方法院已判決給付之搶險工程款外,機關應再給付廠商差額之搶險工程款。
 
三、最高法院三審判決
 
判決結果:原判決(高等法院)關於駁回機關對於第一審命其給付利息之上訴,及命其再給付廠商搶險工程款之利息,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雙方其他上訴均駁回。
理由及所依據的契約、法規:
1.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關於廠商得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機關給付搶險工程款之見解。
2.最高法院亦維持,高等法院採納科大鑑定報告認定搶險工程款之結論。
3.然而,最高法院認為高等法院在理由中闡述:「本於誠信原則及情事變更原則所蘊涵之公平理念,應許廠商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機關給付該搶險工程款」後,卻於主文逕命給付利息,與其理由說明未盡一致,自有可議之處。
因此,最高法院僅就高等法院判決機關應給付利息,及再給付廠商搶險工程款利息部分廢棄發回,關於工程款本金部分則維持原判決。
 
柒、從本案中我們可學習到什麼?
 
1.風險評估與契約條款的完善性:
本案突顯了在工程承攬契約中,針對不可預見之天然災害等風險,應有更明確且周全的條款設計,例如針對災害發生後的責任歸屬、修復義務、費用負擔等進行詳細約定,以減少爭議的發生。原契約雖有關於災害修復的條款,但在設計瑕疵導致的災害是否適用,以及額外搶險工程的費用負擔上,顯然存在模糊空間。
2.緊急情況下的應變與溝通機制:
在面對如颱風等緊急情況時,機關與廠商之間應建立清晰的應變措施與溝通流程。現場人員的指示應有明確的授權,並應留下書面紀錄,以避免事後對於是否指示、指示內容產生爭議。
3.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
本案中,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皆認同情事變更原則在本案中的適用。當契約成立後發生無法預料的情事,若仍嚴格按照原契約履行顯失公平時,法院得依此原則調整雙方權利義務。本案中,原設計的不足,導致颱風侵襲造成額外損害及搶險工程,被認為是訂約時無法預料的情事。
4.誠信原則的重要性:
高等法院在判決理由中強調誠信原則,認為在契約未明確約定新增工程項目單價的情況下,雙方應本於誠信進行協商。機關因原設計疏失導致額外工程,若完全拒絕給付,恐有違誠信原則。
5.鑑定報告的參考價值與法律解釋:
鑑定報告在釐清工程技術問題,和估算合理費用方面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但最終的法律判斷仍由法院根據契約、法律及證據綜合考量後做出。最高法院雖未否認鑑定金額,但對於高等法院逕行判決給付利息的法律依據提出質疑。
6.程序完備的重要性:
機關主張廠商未依契約程序提出追加議價,此點雖然未被高等法院採納,但也提醒廠商,在進行非原契約範圍內的工作時,應盡可能遵循契約規定的程序,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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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拉克颱風搶險工程款的爭議,核心在於此項工程是否屬於原契約範圍內的義務,以及在緊急情況下,機關的指示是否構成新的承攬關係,或適用情事變更原則。
  地方法院初步認定成立新的承攬關係,但對於工程款金額的認定較為保守。高等法院則基於情事變更原則及誠信原則,並參考鑑定報告,較大幅度地支持廠商的請求。最高法院原則上維持高等法院關於應給付搶險工程款的見解,但認為高等法院逕行判決給付利息的法律依據有疑慮,因此將利息部分發回重審。仍待高等法院重新審理的利息部分,最終以合解落幕。
  本案充分展現了在工程實務中,面對突發狀況時,契約條款的解釋與適用,以及法律原則的介入,對於解決爭議的重要性。
 
本文稿由 AI 協助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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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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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 00700 一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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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裁判書查詢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民法 227-2,179,490,491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B0000001&norge=227.2,179,490,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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