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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23-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工程訴訟-從事實、證據到法院一槌定音
 
  在工程法律訴訟中,尤其是像我們今天要聚焦的這起因「地質鑽探不確實,造成設計疏失」,而引發的天價損害賠償案件中,證據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法院最終如何認定建築師事務所的責任,以及判決賠償金額的依據,都建立在各項證據的呈現與分析之上。本集節目,我們將深入剖析這起引人深思的案件,看看證據如何一步步地揭示事實真相,從而影響了法院對專業疏失、因果關係以及責任歸屬的判斷。透過本案,您將更能理解,在工程爭議中,充分且具有說服力的事實及證據,對於保障自身權益是多麼至關重要。
  在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EP-S22:地質鑽探瑕疵導致建築師天價損害賠償」中,我們說明了訴訟緣由:機關為了進行眷村改建工程,委託了建築師事務所進行設計與監造。沒想到,工程在試樁階段就遭遇重大阻礙,地質狀況與預期存在巨大落差,導致工程停擺、工程承攬合約因而終止,最終需要重新發包。這一連串的波折,讓機關蒙受了額外的房租補助、專案管理費、重新發包價差等巨額損失,於是機關將建築師事務所告上法院,請求近二億元的天價損害賠償。在該集中,我們系分別以:「訴訟雙方對爭執事項之主張、理由、抗辯,及法院之判決結果」,呈現說明訴訟過程及結果。
  本集中我們將以「證據扮演著舉足輕重角色」為主題,以訴訟雙方的「各項事實主張、證據提出」,呈現訴訟過程及結果。並以下列四個主題:1.契約性質認定、時效是否已過,2.設計監造是否存在過失,3.基樁工法是否設計不當,4.相當因果關係認定,分別說明機關主張、證據;接著建築師事務所主張、證據,最後說明法官之認定。
 
  本集是以「EP-S22-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地質鑽探瑕疵導致建築師天價損害賠償」中的訴訟案為例,從:「訴訟雙方所主張的事實、法院審理過程中雙方所提出的證據,以及法院最終的認定等觀點」,重新分析這起因地質鑽探不確實,導致設計疏失,進而引發機關對建築師事務所,提起近二億元天價損害賠償的工程法律案件,本案的判決結果,不僅對建築師事務所造成了巨大的衝擊,更再次提醒我們,在工程訴訟中,「證據」的重要性如同法律天平上的砝碼,足以左右訴訟的成敗。透過這樣的分析,我們將更深入地理解「證據」在法律案件中扮演著重要角色,以及主張事實、證據與法院判決之間的緊密聯繫。同時,本案也再次印證了在法律訴訟中,充分的事實、確鑿的證據,是爭取勝訴的關鍵。
 
  本集詳細內容請參閱:敘述或說明內所附之逐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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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23-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工程訴訟-從事實、證據到法院一槌定音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在工程法律訴訟中,尤其是像我們今天要聚焦的這起因「地質鑽探不確實,造成設計疏失」,而引發的天價損害賠償案件中,證據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法院最終如何認定建築師事務所的責任,以及判決賠償金額的依據,都建立在各項證據的呈現與分析之上。本集節目,我們將深入剖析這起引人深思的案件,看看證據如何一步步地揭示事實真相,從而影響了法院對專業疏失、因果關係以及責任歸屬的判斷。透過本案,您將更能理解,在工程爭議中,充分且具有說服力的事實及證據,對於保障自身權益是多麼至關重要。
  在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EP-S22:地質鑽探瑕疵導致建築師天價損害賠償」中,我們說明了訴訟緣由:機關為了進行眷村改建工程,委託了建築師事務所進行設計與監造。沒想到,工程在試樁階段就遭遇重大阻礙,地質狀況與預期存在巨大落差,導致工程停擺、工程承攬合約因而終止,最終需要重新發包。這一連串的波折,讓機關蒙受了額外的房租補助、專案管理費、重新發包價差等巨額損失,於是機關將建築師事務所告上法院,請求近二億元的天價損害賠償。在該集中,我們系分別以:「訴訟雙方對爭執事項之主張、理由、抗辯,及法院之判決結果」,呈現說明訴訟過程及結果。
  本集中我們將以「證據扮演著舉足輕重角色」為主題,以訴訟雙方的「各項事實主張、證據提出」,呈現訴訟過程及結果。並以下列四個主題:1.契約性質認定、時效是否已過,2.設計監造是否存在過失,3.基樁工法是否設計不當,4.相當因果關係認定,分別說明機關主張、證據;接著建築師事務所主張、證據,最後說明法官之認定。
 
  本案歷審裁判共四審,各審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度 重訴 字第 604 號判決 99.12.08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 重上 字第 110 號判決 103.09.24
 最高法院 104 年度 台上 字第 1423 號判決 104.07.30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 重再 字第 36 號裁定 105.11.07
 
壹、證據在訴訟中扮演的角色
 
  如同張冀明律師在其著作「律師不會告訴你的事」中所說:「訴訟是立基於事實,而非法律」,一場官司的勝負,往往取決於誰能將事實說清楚,然而事實須要「充分的證據」去支撐。以下觀點主要整理自張冀明律師的著作,對工程爭議、訴訟有興趣的讀者,推薦一定要買來看看。
  在訴訟過程中,「證據」的角色至關重要,幾乎可說是決定勝負的核心。無論您所主張的事實多麼真實,若缺乏具體且具說服力的「證據」加以支持,法院也難以採信。正所謂「口說無憑,立字為據」,「證據」是連結事實與法律的橋梁,更是判決依據的基石。
  首先,證據是支持事實主張的基礎。訴訟雙方都須藉由書面文件、證人證詞、物證、鑑定報告等,證明其所主張的事實確有其事。例如,在工程糾紛中,合約條款、會議紀錄、往來文件、地質鑽探資料、鑑定報告…等,都是用來判斷工程專業責任歸屬的重要依據。
  其次,證據是法院釐清爭議事實的工具。面對複雜或雙方爭執激烈的案件,證據如同「清潔劑」,能有效澄清灰色地帶,使法官得以拼湊出事件的真貌。例如,透過照片、圖表及專業說明重建現場情境,有助於法院理解技術或專業領域爭點。
  再者,法院的判決須建立在證據的綜合評價上。法官會評估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與證明力,尤其在涉及專業技術問題時,更依賴專家鑑定報告。舉例來說,地質鑽探瑕疵是否足以構成設計過失,往往須由鑑定資料提供專業見解來佐證。
  總而言之,「證據」在訴訟中是還原事實的支柱、說服法官的利器。掌握證據,就是掌握訴訟的主導權。
 
貳、雙方「爭執事項」之主張、證據,法官之認定
 
一、契約性質認定、時效是否已過
 
 1.機關主張及相關據證:
  系爭契約兼具承攬與委任的性質,應歸入非典型契約中的混合契約,損害賠償請求權應類推適用委任的規定,適用15年的消滅時效。
機關提出之據證:委託設計契約、協議書;民法第 528 條關於委任契約的定義;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480號裁判要旨,說明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應適用民法第125條一般請求權15年時效之規定。
 
 2.建築師事務所主張及相關據證:
  系爭設計、監造契約屬於承攬契約,應適用民法第 498 條至第 501 條、第 514 條關於承攬瑕疵擔保責任的短期時效規定。
建築師事務所提出之據證:系爭設計契約、監造契約。民法第 490 條關於承攬契約的定義。
 
 3.法院之認定:
  法院認定系爭設計契約雖兼具承攬與委任的性質,應歸入非典型契約中的混合契約。法院認為委任契約為手段債務,承攬契約為結果債務,本案中,建築師事務所的債務不履行情節無法分割,損害賠償請求權應類推適用委任的規定,適用15年的消滅時效,駁回了建築師事務所關於時效已過的抗辯。
 
二、設計監造是否存在過失
 
 1.機關主張及相關據證:
  建築師事務所研擬的地質鑽探計畫不夠全面,影響了對岩盤強度的了解。監造方面,對於部分鑽孔深度未達預定深度、岩心照片欠缺等問題,監造單位也疏於糾正。未能呈現孤石群應歸責於建築師事務所的鑽探計畫與監造缺失。建築師事務所未盡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其對鑽探設計已有不周,於鑽掘孔深度不足時亦未糾正。
  機關提出之據證:多個專業單位的鑑定報告,認定爭鑽探計畫之設計與執行監造均有缺失。系爭鑽探報告亦顯示,部分鑽孔深度,未達系爭鑽探計畫書所預定深度,且關於岩心照片部分欠缺,而監造單位亦未予糾正。
 
 2.建築師事務所主張及相關據證:
  設計已符合當時的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規定,並無過失。地質狀況的複雜性難以預測,基地存在孤石群是地質變化多樣所致,屬於鑽探規劃時難以預料的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歸責於建築師事務所。對於鑽探深度不足等問題,是因為現場地質狀況與預期不同,並經過與機關和鑽探公司的協商調整。誤判岩盤位置是機關所發包之鑽探公司,及所聘任之應用地質技師之責任,建築師事務所係依據該名技師所出具之報告書所為設計,並無過失可言。
  建築師事務所提出之據證:當時的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規定。
 
 3.法院之認定:
  法院採納了鑑定報告,認定建築師事務所在「鑽探計畫的設計與執行監造」上均有缺失,導致未能發現基地內存在孤石群,進而影響了後續基樁工法的設計。法院認為建築師事務所未盡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其對鑽探設計已有不周,於鑽探公司鑽孔深度不足時,復未糾正,致未發現系爭工程基地內有孤石群存在。法院駁回了建築師事務所關於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地質狀況難以預測的抗辯。
 
三、基樁工法是否設計不當
 
 1.機關主張及相關據證:
  建築師事務所原設計採用的反循環工法,在存在孤石群的基地上確實不當,導致試樁失敗。儘管建築師事務所曾考慮變更工法,但最終仍堅持以反循環工法施作,直至施工協調會議才變更。原始設計的基樁試樁結果,確實不具備當時建築技術規則所要求的容許支承力。
  機關提出之據證:多份專業鑑定報告,認定反循環工法在存在孤石群的基地上確實不當。系爭工程檢討會之過程與會議紀錄,記錄了建築師事務所曾提出考慮變更其他鑽掘工法,但仍堅持以反循環工法施作,直至施工協調會議才變更基樁工法。另案法院判決亦認定建築師事務所設計之工法確不可行,施工廠商以系爭工程停工超過六個月而中止工程契約為有理由。
 
 2.建築師事務所主張及相關據證:
  反循環工法是台灣地區普遍採用的基樁工法,並經過審查,並無設計上的錯誤。機關委託的工程管理單位初步鑑定認為,在系爭工程地質狀況下,反循環基樁或全套管基樁皆屬可行,試樁未合格並非反循環基樁工法所致。亦曾提出考慮變更其他鑽掘工法。試樁失敗是其他因素造成的,例如廠商的施工問題。
 建築師事務所提出之據證:機關委任的工程管理單位初步鑑定報告;及某國立大學土木工程學系所出具之「反循環基樁適用性說明」。
 
 3.法院之認定:
  法院參酌多份鑑定報告和工程檢討會議紀錄,認定建築師事務所原設計採用的反循環工法,在存在孤石群的基地上確實不當,導致試樁失敗。法院認為建築師事務所雖曾考慮變更工法,但最終仍堅持以反循環工法施作,直至施工協調會議才變更,因此其設計確有不當。法院認為土木工程學系所出具之「反循環基樁適用性說明」,不足以為有利於建築師事務所之認定。
 
四、相當因果關係認定
 
 1.機關主張及相關據證:
  建築師事務所設計監造的過失,導致試樁失敗、工程停工、承攬契約終止、重新發包等一連串後果,機關因此蒙受了額外的房租補助、專案管理費、重新發包價差等巨額損失,這些損失與建築師事務所的過失之間存在法律上的「相當因果關係」。
 機關提出之據證:系爭協議書、系爭設計契約。民法第 227 條第 2 項關於不完全給付的損害賠償規定。原眷戶房租補助費計畫書、說明表、撥款公文、領款清冊及傳票等,證明機關因工程延宕而額外支付房租補助費。後續系爭工程結算工程明細表,證明重新發包的價差。
 
 2.建築師事務所主張及相關據證:
  重新發包的價差是廠商終止合約後新生之損害,不屬於民法第 260 條規定的回復原狀之損害。原眷戶房租補助費是機關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應支出的公益補償費,並非其損害,且與建築師事務所無關。增付專案管理經費也是後續才產生的費用。物價調整與利息等項目與過失間欠缺「相當因果關係」。機關委託的工程管理單位在工程管理上的失當,亦應負部分責任。
 建築師事務所提出之據證: 民法第 260 條關於契約解除的規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關於房租補助費的規定。工程專案管理協議書。
 
 3.法院之認定:
  法院認定建築師事務所在地質鑽探與基樁工法設計上的疏失,導致工程無法順利進行,「構成不完全給付,應負賠償責任」。法院亦援引建築技術規則,佐證設計未盡完善,確實影響了工程對地質條件的判斷,從而形成法律上之「給付瑕疵」;至於賠償範圍,法院認定應以「填補實際損害為限」,但對部分項目如物價調整與利息,則認為與過失間欠缺「相當因果關係」而不予採計。同時,法院考量機關所委託之工程管理單位,在工程管理上的失當,適用「過失相抵」,並酌減建築師事務所的賠償金額。法院認定機關因建築師事務所的過失,導致工程停工延宕,額外支付原眷戶房租補助費,與建築師事務所的過失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參、本案中那些據證扮演關鍵角色
 
  在本案中,以下據證扮演了至關重要的角色,直接影響了法院的判決:
 
 1.專業鑑定報告:
  多個專業單位出具的鑑定報告,對於釐清建築師事務所「地質鑽探計畫、監造工作,以及基樁工法設計上是否存在缺失」,提供了專業的判斷與依據。這些報告具體指出了鑽探計畫的不夠全面、監造的疏失、以及反循環工法在特定地質條件下的不適用性。法院最終也採納了這些專業鑑定報告的結論。
 
 2.委託設計契約與協議書:
  雙方簽訂的委託設計契約和後續的協議書,明確了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包括委託範圍、以及責任歸屬等。法院依據這些合約條款,認定建築師事務所負有進行完善地質鑽探設計與監造的義務。契約中關於設計錯誤責任的約定,也成為法院判斷責任的重要依據。
 
 3.工程檢討會議紀錄:
  工程檢討會議紀錄,呈現了工程進行過程中,各方對於地質問題、工法選擇等議題的討論與決策過程。這些紀錄反映了建築師事務所對於地質狀況的認知、工法選擇的考量,以及後續變更工法的過程,成為法院判斷建築師事務所是否存在過失的重要佐證。
 
 4.另案法院判決:
  在機關與工程施工廠商之間的另案訴訟中,法院已認定建築師事務所設計的工法確不可行。雖然本案法院認為該另案判決的事實認定在本案中不具有當然的拘束力,但其結論無疑也對本案法院的判斷產生了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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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是以「EP-S22-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地質鑽探瑕疵導致建築師天價損害賠償」中的訴訟案為例,從:「訴訟雙方所主張的事實、法院審理過程中雙方所提出的證據,以及法院最終的認定等觀點」,重新分析這起因地質鑽探不確實,導致設計疏失,進而引發機關對建築師事務所,提起近二億元天價損害賠償的工程法律案件。本案的判決結果,建築師事務所因地質鑽探計畫與監造的疏失,以及基樁工法選擇的不當,最終被法院判決承擔近六千萬元的損害賠償責任。這不僅對建築師事務所造成了巨大的衝擊,更再次提醒我們,在工程訴訟中,「證據」的重要性如同法律天平上的砝碼,足以左右訴訟的成敗。透過這樣的分析,我們將更深入地理解「證據」在法律案件中扮演著重要角色,以及主張事實、證據與法院判決之間的緊密聯繫。同時,本案也再次印證了在法律訴訟中,充分的事實、確鑿的證據,是爭取勝訴的關鍵。
 
  本文稿由 AI 協助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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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關鍵字:#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設計疏失 #監造疏失 #基樁工法 #地質鑽探 #工程法律 #損害賠償 #不完全給付 #委任契約 #混合契約 #鑑定報告 #相當因果關係 #過失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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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22:地質鑽探瑕疵導致建築師天價損害賠償
https://arthur-logic.firstory.io/episodes/cm9q99axm0hb401rt1ms8ex86
 
律師不會告訴你的事.法律實戰四部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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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
https://www.pcc.gov.tw/pcc/content/index?type=C&eid=2712
 
工程會-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https://www.pcc.gov.tw/pcc/content/index?type=C&eid=2712
 
工程會 綱要規範及編碼文件下載
https://pcic.pcc.gov.tw/pwc-web/service/tec0304
 
工程會 00700 一般條款
於工程會「綱要規範及編碼文件下載」網站,搜尋「一般條款」
 
司法院 裁判書查詢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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