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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24-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監造違法審查的代價-刑事圖利罪
本集我們將聚焦一件「公共工程監造失職違法」的案例,透過法院的刑事判決,帶您深入了解公共工程監造環節中,可能潛藏的法律風險與道德掙扎。本案的被告是:設計監造顧問公司的負責人,以及受僱於該公司的監造工程師。
檢方起訴的原因,根據判決書的事實記載,主要是基於他們在受機關辦理的「水保災修工程」設計及監造工作期間,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檢方認為,負責人與監造工程師,明知監造合約及工程契約規定,應確實監督施工廠商施工,並於關鍵階段進行查驗。然而,施工廠商在未經報請查驗的情況下,擅自施作了攔砂壩的部分工程,事後他們為了應付上級機關的查核,疑似有放任甚至配合廠商以事後補正的方式,進行不實的審查,企圖使承包商免除因未按規定施作可能面臨的拆除重做等損失。檢方認為他們的行為已構成圖利罪嫌。
究竟法院如何認定這起案件,顧問公司負責人與監造工程師,又將面臨怎樣的法律制裁?讓我們一同探討判決書的內容。
最終法院認定二位被告觸犯了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前段的「違法審查圖利未遂罪」。認為被告二人因一時思慮欠周而觸犯刑章,且情節尚未造成實質損害,經此次偵審程序及有期徒刑之宣告,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此決定對兩人均宣告緩刑三年。同時,為了讓被告記取教訓,法院也分別諭知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向公庫支付新台幣X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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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24-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監造違法審查的代價-刑事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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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本集我們將聚焦一件「公共工程監造失職違法」的案例,透過法院的刑事判決,帶您深入了解公共工程監造環節中,可能潛藏的法律風險與道德掙扎。本案的被告是:設計監造顧問公司的負責人,以及受僱於該公司的監造工程師。
檢方起訴的原因,根據判決書的事實記載,主要是基於他們在受機關辦理的「水保災修工程」設計及監造工作期間,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檢方認為,負責人與監造工程師,明知監造合約及工程契約規定,應確實監督施工廠商施工,並於關鍵階段進行查驗。然而,施工廠商在未經報請查驗的情況下,擅自施作了攔砂壩的部分工程,事後他們為了應付上級機關的查核,疑似有放任甚至配合廠商以事後補正的方式,進行不實的審查,企圖使承包商免除因未按規定施作可能面臨的拆除重做等損失。檢方認為他們的行為已構成圖利罪嫌。
究竟法院如何認定這起案件,顧問公司負責人與監造工程師,又將面臨怎樣的法律制裁?讓我們一同探討判決書的內容。
本案歷審裁判共四審,各審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訴 字第 112 號判決 109.06.16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度 上訴 字第 1082 號判決 109.12.30
最高法院 110 年度 台上 字第 4186 號判決 111.06.02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1 年度 上更一 字第 23 號判決 111.09.21
壹、案件事實說明
根據判決書的「事實」部分,我們可以梳理出這起案件的來龍去脈。「水保災修工程」是為了復建民國100年間豪雨造成的公共設施損害。在XX年X月,A機關辦理了本案工程的設計及監造的採購作業,由B設計監造顧問公司得標。雙方依政府採購法訂定了「工程設計監造委任契約書」,約定設計監造顧問公司負責提供工程勘測設計及工程監造等服務,包括監督承包廠商依設計圖說施工、查核工程材料規格與品質、辦理工程估驗、會同驗收、檢驗,以及隨時查核控管施工廠商履約進度等。設計監造顧問公司的負責人,以及受僱於該公司的監造工程師,被指派為本案的承辦人員。
隨後在同年X月,本案工程的主體標案由C施工廠商得標,並與機關簽訂工程契約。C施工廠商又將部分工程,委由D營造有限公司施作。
判決書中,檢方明確指出,根據監造委任契約書的規定,設計監造顧問公司應指派監工人員到場或長期留駐工地監督、查證廠商履約,尤其在主體結構施工時,應視實際情況加派監工人員常駐工地切實負責監造。然於本案工程開工後,設計監造顧問公司未指派監工人員到工地監督。
同時,工程契約也規定,在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按規定階段報請機關監工人員查驗,未經查驗擅自繼續下一階段工作時,機關得要求廠商將未經查驗部分拆除重做。然而,事實顯示,在施工廠商施作攔砂壩右側基礎及壩體工程階段,並未經報請機關及監造人員查驗,即擅自強行施作完畢。機關事後發現此情況,通知設計監造顧問公司,轉告施工廠商應於查報查驗合格後再行後續工程。但令人遺憾的是,施工廠商其後在未經查驗的情況下,又繼續施作攔砂壩左側基礎工程。
為了補救前述未經查驗即先行施作的部分,施工廠商提出以鑽心方式進行補正查驗。雖然機關認為此方式無法有效檢驗鋼筋、模板等工法及規格而不同意,但設計監造顧問公司在未提出其他有效查驗方法的情況下,卻一再函請機關同意以鑽心方式進行檢驗。
最終,機關同意後,設計監造顧問公司拖延至施工廠商陳報全部工程竣工,並經機關於進行第一次驗收時,發現:「廠商未經查驗即先行施作部分,仍未進行查驗」,設計監造顧問公司始前往工地,以鑽心方式進行查驗,並於檢驗後,以監造單位名義發文出具:「本工程未經查驗先行動工部分,經進行結構物穿透及鑽心試體抗壓,其尺寸及抗壓強度均符合設計圖說及規範,並無結構安全之疑慮」等審查意見,陳報予機關。檢方認為以此方式違背法令而為不實之審查,致廠商因而獲有「免除拆除重做需負擔一切損失,及負擔各階段工程之查驗費用等利益」。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 證據能力
法院指出,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在準備程序和審理時,對於本判決所引用的供述證據、書證和物證,均同意作為本案證據,並且在法院逐一提示後,在言詞辯論終結前也未提出異議。法院審酌這些證據資料製作時的情況,認為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的瑕疵,因此認定這些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二)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法院認定本案犯罪事實的主要依據包括:
1.被告在調查、偵訊、原審及本院前審審理時的供述。值得注意的是,兩位被告在本院審理時已坦白認罪。
2.工程預算書、設計圖、招標公告、決標資訊、底價封等文件。
3.監造契約書、工程契約書等合約文件。
4.施工日誌、監造報表、請驗單、查驗單、查驗表單、現場查驗照片、鋼筋查驗檢查表等監造和施工過程文件。這些文件中的記錄與實際情況存在出入,成為指控被告不實審查的重要證據。
5.設計監造顧問公司發給機關的相關函文,包括請求同意以鑽心方式查驗的函文,以及後續出具的查驗結果報告。這些函文反映了設計監造顧問公司在查驗程序上的態度和做法。此被認為意圖規避承包商因未經查驗即施工可能遭受的結果,這被視為意圖為私人不法利益。
6.混凝土鑽心試體抗壓試驗報告,這份報告雖然顯示混凝土強度符合標準,但法院認為鑽心方式無法有效檢驗鋼筋等隱蔽工程。
7.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回函意見指出,事後於結構體上鑽心取樣並無法完全確認鋼筋施工查驗細項之內容,且鑽心過程會截斷鋼筋,恐影響結構安全,實務上並不可行,鑽心取樣僅適用於確認混凝土抗壓強度。
8.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品質管制規定,明確了施工查驗的程序和要求。
9.證人即機關相關人員的證詞,佐證了工程未經查驗即先行施作的事實,以及機關對於補正查驗方式的異議。
基於以上證據,法院認定被告身為受機關所委託提供採購審查、監造之人員,對於施工廠商未按施工規定階段,報請查驗即擅自施作部分工程,不僅未予制止,反而同意並配合以鑽心取樣這種無法有效檢驗鋼筋等隱蔽工程的方式,進行事後補正查驗,並出具不實的審查意見,已構成「為違反法令之審查」的構成要件。然而,由於最終的鑽心試驗結果顯示混凝土強度尚符合標準,且無證據顯示被告及廠商獲得具體的非法利益,因此法院認定其行為屬於「圖利未遂」。
參、判決結果
設計監造顧問公司負責人,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前段之違法審查圖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X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X拾萬元。
設計監造顧問公司監造工程師,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前段之違法審查圖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X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X拾萬元。
註:府採購法第88條
第1項: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其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廠商或分包廠商之資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亦同。
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柒、從本案中我們可學習到什麼?
從本案中,我們可以學習到以下幾點重要的教訓:
1.遵守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至關重要
政府採購法明確規範了採購的招標、決標、履約管理及驗收等各個環節,旨在建立公平、公開的採購制度,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本案中,監造單位人員因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的「違法審查圖利罪」而被起訴,這突顯了在公共工程中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必要性。
2.監造單位負有重要的監督和審查義務
監造單位受機關委託,負責監督承造廠商依設計圖說施工、查核工程材料的規格與品質、進行施工監造以及辦理工程估驗和驗收等工作。本案中,檢調單位認為監造公司及其人員明知合約規定應派員到場監督查證,卻在部分工程未經查驗的情況下,為避免承包商受罰而進行不實的審查和登載,這警示我們監造單位必須確實履行其職責,以確保工程品質和公共利益。
3.虛報不實的業務文書將面臨法律制裁
本案中,監造單位人員與施工廠商人員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的犯意聯絡,在公共工程施工日誌、監造報表、請驗單、查驗單等文件上填載不實事項,以應付查核。法院最終也認定被告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這說明任何意圖掩蓋真相、欺騙機關的虛假登載行為都可能觸犯刑法,並受到法律的制裁。
4.「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的認定不以實際獲利為必要
政府採購法第第88條第1項規定的「違法審查圖利罪」,其構成要件包括「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以及「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即使最終未能實際獲得利益,只要有此意圖並實施了違反法令的審查行為,仍可能構成未遂犯。本案中,監造單位人員被指控意圖規避承包商因未經查驗即施工可能遭受的結果,這被視為意圖為私人不法利益。
5.違反契約約定不等於違反法令,但可能構成違法審查圖利罪的基礎
雖然本案中檢察官指控被告違反政府採購法,但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也探討了被告違反監造委任契約中審查義務的行為是否等同於違反法令。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監造人員若意圖為私人不法利益,對廠商履約事項為違反契約規定之審查,仍適用政府採購法。
6.工程品質管理和查驗程序的重要性不容忽視
本案中,承包商在部分工程未經查驗的情況下即先行施作,監造單位也未確實依約進行查驗,這暴露了工程品質管理和查驗程序的缺失。嚴格執行各階段的查驗,確保施工符合規範,是保障工程品質的關鍵。
7.誠實面對問題並積極補救的重要性
當發現未經查驗即先行施作的情況時,應依契約規定處理,例如拆除重做。雖然可以探討補救措施,但必須確保補救方式能達到原有的查驗效果,且需經過主管機關的同意。試圖以不實的文書來掩蓋問題,反而會導致更嚴重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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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院判決中,我們可以看見監造工作的重要性與其潛在的風險。監造單位肩負著確保公共工程品質的重責大任,任何的疏忽或不實的審查,都可能影響工程的安全性與公共利益。本案中,二位被告雖然最終被認定為圖利未遂並獲得緩刑,但也付出了沉重的代價。這也提醒所有參與公共工程的單位和人員,以嚴謹的態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契約規定,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確保工程品質,並以誠實的態度面對和處理問題,切勿因一時的僥倖或人情壓力,而觸犯法律的紅線。
本文稿由 AI 協助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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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關鍵字:#監造 #查驗 #工程契約 #政府採購法 #違法審查圖利罪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證據能力 #圖利 #不法利益 #緩刑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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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第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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