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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26-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瀝青品質不符引發百萬損害賠償!
 
  本集我們要透過一個實際案例,來探討道路工程中瀝青混凝土的工料爭議。這是一起機關控告廠商及其負責人,以及瀝青供應廠商及其品管人員的民事訴訟。機關提起的訴訟標的: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同時也主張被告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爭議核心問題在於:廠商在施作機關發包的道路改善工程時,是否誠實地使用了契約約定的瀝青混凝土材料?這不僅關乎工程品質,更涉及誠信與法律責任。接下來,就讓我們深入了解這個發生在我們身邊的案例。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工程所使用的瀝青混凝土工料確實不符合契約約定,因之廠商及其負責人,以及瀝青供應廠商及其品管人員,因侵權行為須連帶給付機關新臺幣X,XXX,XXX元。
 
  本集詳細內容請參閱:敘述或說明內所附之逐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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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26-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瀝青品質不符引發百萬損害賠償!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本集我們要透過一個實際案例,來探討道路工程中瀝青混凝土的工料爭議。這是一起機關控告廠商及其負責人,以及瀝青供應廠商及其品管人員的民事訴訟。機關提起的訴訟標的: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同時也主張被告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爭議核心問題在於:廠商在施作機關發包的道路改善工程時,是否誠實地使用了契約約定的瀝青混凝土材料?這不僅關乎工程品質,更涉及誠信與法律責任。接下來,就讓我們深入了解這個發生在我們身邊的案例。
 
  本案歷審裁判共一審,審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 建 字第 152 號判決 105.02.18
 
壹、案件緣起
 
  這起案件的起因是機關發包了「道路改善工程」,廠商承包了這項工程,並向瀝青供應廠商購買所需的瀝青混凝土。然而,機關主張,當時身兼廠商董事長與瀝青供應廠商總經理的甲OO,竟與瀝青供應廠商的品管人員乙OO 聯手,在鋪設路面時使用了摻合再生粒料比例高達 60% 的再生瀝青混凝土 (俗稱 B6 工料),而非契約約定不得逾 30% 的再生顆粒 (B3 工料)。機關在不知情下,完成了驗收並支付了工程款。直到後來因為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的徹查,這個疑似使用不符約定工料的情事才被發現,並引發了這起民事訴訟。
 
貳、「爭執事項」的契約規定及相關法規
 
  本案訴訟雙方的主要爭執事項(爭點)條列如下:
1.系爭工程實際使用的瀝青混凝土工料是否符合契約約定?
2.機關基於承攬契約關係(債務不履行/瑕疵擔保)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或減少價金是否已逾時效?
3.機關基於侵權行為關係,向被告等人(甲OO、乙OO)請求損害賠償是否已逾時效?
4.損害金額應如何計算?
5.各被告應否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其連帶關係為何?
 
  本集我們將聚焦於:「工程實際使用的瀝青混凝土工料是否符合契約約定?」。根據系爭工程契約及其附隨的單價分析表,明確記載了所鋪設的再生瀝青混凝土工料,其摻合的回收料比例應為 30%,料別為 B3。契約中也約定,若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特別是工料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可按工料差額計算;且因可歸責於乙方 (廠商) 事由致甲方 (機關) 受損者,乙方應負「賠償責任」。這些條款構成了機關要求廠商提供符合特定再生粒料比例瀝青混凝土的契約基礎。
 
參、訴訟雙方對爭執事項之主張及其理由
 
  針對「瀝青混凝土工料是否符合契約約定?」這個關鍵爭點,機關及廠商提出了截然不同的主張:
 
一、機關的主張:
 
  機關堅稱,廠商實際使用了掺合 60% 再生粒料的 B6 工料,嚴重違反了契約中關於使用 B3 工料 (不逾 30% 再生粒料) 的約定。機關提出多項理由支持此主張:
1.瀝青供應廠商的內部文件:
  瀝青供應廠商的出料單及生產日報表顯示,生產的 B3 工料數量不足以供應系爭工程使用,而 B6 工料的生產數量才足夠。
2.內部配比設計文件:
  瀝青供應廠商內部的配比設計文件也列有 B6 料別,其再生粒料比例為 60%。
3.刑事判決的認定:
  相關刑事案件已認定甲OO因使用掺合再生粒料逾 30% 比例的瀝青混凝土而犯詐欺罪並判刑確定,此刑事判決認定事實可供民事法院參考。
4.黏滯度檢驗的限制:
  機關引用證人證詞指出,雖然有工料的黏滯度檢驗數值,但單憑這個數值無法反推實際摻合的再生顆粒比例。
 
二、被告的主張:
 
  被告們 (廠商、甲OO、瀝青供應廠商、甲OO、乙OO)否認使用了不符契約約定的 B6 工料,辯稱系爭工程是使用符合約定的 B3 工料施作。他們提出的理由與證據包括:
1.黏滯度檢驗符合標準:
  被告們主張:瀝青混凝土工料的黏滯度檢驗數值,符合系爭契約工程品管的約定標準。
2.技術限制:
  被告們引用證人證詞和研究報告,強調現今技術無法單純從黏滯度值反推再生粒料的實際添加比例。他們認為高比例再生粒料的黏滯度應更高。
3.工程品質證明:
  被告們強調,系爭工程完工後長達四年期間,路面並未發生嚴重的毀損或需保固的情形,這證明工程品質符合要求,暗示所使用的工料並無瑕疵。
4.乙OO的職責範圍:
  乙OO特別辯稱其僅負責出料前的品質檢驗,不負責再生粒料比例的控制,且黏滯度檢驗是送交第三方 SGS 進行,非其職務範圍。
 
肆、針對「爭執事項」,雙方對他方所提主張之反駁
 
  在釐清雙方主張後,我們來看他們如何反駁對方的觀點:
 
一、機關對廠商主張的反駁:
 
  針對被告們提出黏滯度檢驗數值符合標準的理由,機關的反駁是:黏滯度數值符合標準,並不等同於實際使用的再生粒料比例符合契約約定。證人證詞已明確指出,單憑黏滯度數值無法反推再生顆粒的添加比例。
  至於被告們強調工程完工後四年未有嚴重毀損來證明無瑕疵,機關認為路面是否出現破損,並非判斷施工當時是否使用不符約定工料的準據。換句話說,路面暫時沒壞,不代表用的材料就是對的。這與系爭工程於施作時是否使用 B6 工料無關。
 
二、廠商對機關主張的反駁:
 
  被告們主要是透過提出自己的證據:如黏滯度檢驗結果、研究報告、無明顯路面毀損,來間接反駁機關所提出的瀝青供應廠商內部紀錄和刑事判決認定。他們試圖證明,根據現有的技術檢驗和工程實際表現,使用 B6 工料的可能性很低,或至少機關無法確實證明使用了 B6 工料。
 
伍、法院判決結果及理由,所依據的契約、法規
 
一、判決結果:
 
  關於瀝青混凝土工料是否符合契約約定這一事實爭點,法院最終認定廠商確實以 B6 工料施作了系爭工程。這構成了廠商在契約履約上的瑕疵。雖然基於時效問題,機關依承攬契約請求「損害賠償或減少價金」的部分未獲支持。但法院在審理「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時,仍確認了使用不符約定工料的事實。
 
二、法院判決理由及所依據的契約、法規:
 
  法院之所以認定廠商使用了 B6 工料,主要依據以下理由:
1.瀝青供應廠商的生產紀錄是關鍵證據:
  法院採信了瀝青供應廠商的出料單及生產日報表,這些內部紀錄顯示,當時生產的 B3 工料數量明顯不足以供系爭工程使用,而 B6 工料的生產數量才足夠。這強烈指向實際使用的是 B6 工料。
2.刑事判決的輔助認定:
  法院考量了系爭刑事判決已認定甲OO因使用掺合再生粒料逾 30% 比例的瀝青混凝土而犯詐欺罪確定,雖然刑事判決不當然拘束民事判決,但其認定理由可供民事法院參考。
3.黏滯度檢驗的限制性:
  法院同意證人的證詞,即單憑黏滯度數值,無法反推實際的再生顆粒添加比例。因此,被告們提出黏滯度符合標準並不能證明使用了 B3 工料。
4.駁回被告的其他抗辯:
  法院認為被告提出的研究報告,無法反面推論黏滯度低於某數值就不是 B6 工料。同時,路面在保固期間未有嚴重破損的事實,與施工當時是否使用了不符契約約定的工料無關,不能據此認定沒有瑕疵。
5.乙OO的品管職責:
  法院認為乙OO作為瀝青供應廠商的品管人員,其職責應包括確認生產的工料是否符合契約約定(B3 工料)。其生產或提供不符約定品質的工料,構成職務上的侵害行為。
 
  法院依據綜合證據,特別是瀝青供應廠商的內部生產紀錄,認定廠商違反了系爭契約中關於使用 B3 工料的約定,構成了履約瑕疵。
 
三、有關「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部分
 
  基於法院確認了廠商使用不符約定工料的事實,有關「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部分,法院判決結果如下:
 
 1.確認侵權行為之成立與共同侵權之認定:認定被告甲OO、乙OO共同實施侵權行為,廠商及瀝青供應廠商亦應負責。
2.確認侵權行為與損害間之因果關係:認定被告的欺詐行為導致機關受有工料價差損害。
3.審查侵權行為請求權之時效與知悉時點之認定:認定原告的請求權未罹於時效。
4.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認定依機關主張:使用的 B6 工料與B3 工料之間的成本價差計算。(註:機關主張的損害賠償金額,約為被告主張的3倍,被告主張應以公開招標的預算金額為基礎計算工料價差)
5.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被告及連帶關係之確認:認定被告廠商、甲OO應連帶給付;被告瀝青供應廠商、甲OO、乙OO應連帶給付,損害賠償金額新臺幣X,XXX,XXX 元。
 
陸、本案中「工程品管人員」應反思什麼?
 
  針對「工程品管人員」這個的角色,從被告乙OO的行為,與法院的認定中,我們可以反思下列事項:
 
1.嚴守契約規範與材料規格:
  作為品管人員,最重要的職責是確保施工或提供的材料符合契約約定的規格。此案中,契約要求使用摻合再生粒料比例不超過30%的B3瀝青,但乙OO被認定與他人共同使用了比例高達60%的B6瀝青。因之,品管人員務必詳細了解並遵守工程契約對材料的要求,不可擅自或應他人要求更改材料規格。
2.確實執行品質控管職責:
  即使某些檢驗項目(如黏滯度)由外部專業機構負責,品管人員仍有其核心職責。法院審酌乙OO的證詞,認為他的職責包含確認生產重量、輸入配方比例是否符合客戶(施工廠商)需求,並與客戶端(施工廠商)聯繫確認出貨材料是否供系爭工程使用。因之,品管人員應「確實執行」其在生產、出貨環節的品質確認責任,確保實際交付的材料與約定相符。不要僅依賴單一檢驗項目或將責任完全推給外部檢測。
3.拒絕參與不法或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乙OO被法院認定是為了使廠商賺取工料價差,而與甲OO共同故意生產並交付不符契約約定品質的B6瀝青。這種行為被視為「以詐欺、違反職業道德操守之方法」侵害機關的財產權。因之,品管人員應堅守職業道德底線,即使面臨來自公司內部或合作廠商的壓力,也應拒絕參與任何涉及偷工減料、以不實材料詐騙他人的行為。
4.理解行為的法律後果:
  法院認定乙OO的行為,與其擔任合瀝青供應廠商品管人員的職務執行有密切關聯,並且因此與甲OO共同構成侵權行為。這導致他必須與共同侵權人及僱用人(瀝青供應廠商)負連帶賠償責任。因之,品管人員應了解,「故意參與不法行為」可能導致個人也需負擔法律責任,即使是執行「職務」過程中的行為。
 
  總結來說,從本案來看,品管人員不能僅是形式上進行檢驗,更要「實質上」把關材料品質與規格是否符合契約要求,並堅決「不參與」任何為了謀取不法利益而使用不實材料的行為,否則將可能面臨嚴重的法律責任。
 
柒、從本案中我們可學習到什麼?
 
  從本案關於瀝青混凝土工料爭議的審理過程,我們可以學習到:
1.契約規範的明確性至關重要:工程契約中應明確、具體地規範材料的成分、比例,及檢驗、驗收標準。
2.事後檢驗的局限性:某些材料特性(如本案中瀝青混凝土的再生粒料比例)可能難以在鋪設完成後透過簡單的檢驗(如黏滯度)準確反推或確定。
3.內部紀錄的重要性:生產廠商的內部生產日報表、配比紀錄等文件,在證明實際使用的材料成分方面具有關鍵的證據力。
4.廠商履約的誠信:即使表面上工程暫時沒有出現嚴重問題,也不代表施工過程完全按照契約約定進行。蓄意使用低於約定品質、或不符規範的材料,可能構成違約甚至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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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機關主張廠商在道路工程中使用了掺合 60% 再生粒料的 B6 工料,而非契約約定的 30% 的B3 工料。被告們則辯稱使用了 B3 工料,並以黏滯度檢驗符合標準及工程無明顯損壞為證。法院審理後,雖然黏滯度檢驗無法證明再生粒料比例,但法院根據瀝青供應廠商的內部生產日報表等紀錄,認定廠商實際使用的是不符契約約定的 B6 工料,確認了瀝青混凝土工料確實不符合契約約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成立,因之廠商及其負責人,以及瀝青供應廠商及其品管人員,應連帶給付機關新臺幣X,XXX,XXX元。
 
  本文稿由 AI 協助生成。
 
  如果你願意提供工程履約爭議相關案例,我們將選取適合的案例,在頻道中與大家一起討論分享。謝謝!
 
  本集關鍵字:#工程 #法律 #契約 #瀝青 #再生粒料 #品質 #爭議 #證據 #生產紀錄 #黏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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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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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裁判書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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