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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56-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公共工程機關「違反協力義務」之爭議

 

  在規模龐大、界面複雜的公共工程契約中,定作人(即業主、機關)的「協力義務」不僅是一個法律概念,更是確保工程得以順利推進、有效管控成本與時程、避免爭議的關鍵所在。此義務要求定作人必須採取必要的積極作為,以協助承攬廠商完成約定的工作,例如提供正確的設計圖說、及時交付可供施工的工地、迅速回應變更設計請求等。

  本集透過分析法院近年相關判決,系統性地識別定作人未能履行協力義務時所產生的具體風險態樣及其直接後果。同時,也將為工程管理者與承攬廠商,提供實務上的風險應對策略,以期在專案執行過程中建立穩固的法律基礎與合作互信。理解協力義務的內涵與界線,是成功管理複雜公共工程專案,並從源頭化解潛在衝突的基石。

 

  本集詳細內容請參閱:敘述或說明內所附之逐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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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56-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公共工程機關「違反協力義務」之爭議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在規模龐大、界面複雜的公共工程契約中,定作人(即業主、機關)的「協力義務」不僅是一個法律概念,更是確保工程得以順利推進、有效管控成本與時程、避免爭議的關鍵所在。此義務要求定作人必須採取必要的積極作為,以協助承攬廠商完成約定的工作,例如提供正確的設計圖說、及時交付可供施工的工地、迅速回應變更設計請求等。

  本集透過分析法院近年相關判決,系統性地識別定作人未能履行協力義務時所產生的具體風險態樣及其直接後果。同時,也將為工程管理者與承攬廠商,提供實務上的風險應對策略,以期在專案執行過程中建立穩固的法律基礎與合作互信。理解協力義務的內涵與界線,是成功管理複雜公共工程專案,並從源頭化解潛在衝突的基石。

 

  本集參考判決如下,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6 年台上字第 466 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610 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179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建上更二字第2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686 號民事判決

 

壹、風險識別:定作人未履行協力義務之態樣與後果分析

 

  依據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之判決實務,定作人違反協力義務之主要風險態樣如下:

 

📜風險類型:設計與現實不符之風險

 •案例情境描述與法院認定:定作人提供的設計圖說與工地現場實際條件(如岩盤深度)存在重大差異,承攬廠商依約請求釋疑或變更設計,定作人遲未處理。

 •直接後果與判決結果:定作人未盡協力義務,承攬廠商合法解除契約(民法第507條)。定作人須返還履約保證金及賠償承攬廠商因解約所受之損害(如測量費、鑽探費)。

 •參考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10號民事判決

 

📜風險類型:界面協調與工地交付風險

 •案例情境描述與法院認定:因前期廠商(如拆除或結構標)延誤,導致後續廠商無法進場。定作人作為發包機關,未積極指示協調複數廠商之界面,亦未尋覓替代方案。

 •直接後果與判決結果:雖契約終止可歸責於承攬廠商,但定作人對損害之擴大(如重新發包成本)具有「與有過失」,法院據此大幅酌減違約金及定作人得請求之損害賠償。

 •參考判決: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86號民事判決

 

📜風險類型:管線遷移與附隨義務風險

 •案例情境描述與法院認定:定作人未依約遷移光纖及地下電纜、遲延審核圖面,導致承攬廠商施工受阻。定作人抗辯此非主給付義務。

 •直接後果與判決結果:法院認定協力義務(如遷移管線)為契約之「附隨義務」。若因可歸責於定作人未履行,構成「不完全給付」,承攬廠商可請求展延期間增加之管理費與成本。

 •參考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66號

 

📜風險類型:設計疏漏與漏項風險

 •案例情境描述與法院認定:原設計之「工法」不符規範,且預算不足導致部分工程等項目漏列。定作人因經費限制遲未變更設計或承認漏項。

 •直接後果與判決結果:定作人需承擔大部分之契約終止責任。針對「漏項」部分,承攬廠商可依「不當得利」請求給付已施作之工程款;針對工期延宕增加之勞安與管理費,則依情事變更原則增加給付。

 •參考判決:臺南高分院107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號

 

📜風險類型:變更設計與工期展延風險

 •案例情境描述與法院認定:因配合使用單位需求變更設計、管線抵觸及居民抗爭,導致建築與機電工程大幅展延工期。

 •直接後果與判決結果:工期展延非訂約時可預料。針對「管理費」(間接成本),法院准許依「情事變更原則」增加給付;針對「工程費」(直接成本),則視為實質增加之工程款。

 •參考判決:高雄高分院109年度建上更二字第2號

 

  上述案例清晰地揭示了定作人的協力義務貫穿工程設計、管理與施工的各個階段,並凸顯一個核心問題:前期規劃與管理的缺失(如設計與現實脫節、用地未清),是後期施工階段爭議(如工期延宕、成本超支)的主要根源。任何環節的疏失,都非獨立事件,而是會引發連鎖效應,最終導致契約關係破裂與重大的財務損失。

 

貳、法律框架:承攬廠商之權利與法律依據

 

  當定作人違反協力義務時,承攬廠商之請求權基礎並非單一,需區分「可歸責性」與「義務性質」來選擇最適當之法律途徑。

 

 📌解除契約權

  •法律依據:民法第507條。

  •適用情境:定作人不為協力行為(如不變更設計),致工作無法進行。

  •關鍵判解:若契約約定限制承攬廠商行使解除權之條件(如須停工達6個月以上),該約定可能因顯失公平而無效。承攬廠商催告後解約,可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及賠償信賴利益損害(如準備工作費用)。

  •參考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10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

  •適用情境:定作人違反「附隨義務」(如未遷移管線、未提供用地),且具有可歸責性(過失)。

  •關鍵判解:最高法院明確指出,定作人之協力行為若為契約發展過程中,基於誠信原則而生之附隨義務,未履行致承攬廠商受損(如工期延宕增加之管理費),承攬廠商得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賠償。此時不需證明「不可預見」,重點在於定作人之過失。

  •參考判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67號。

 

 📌情事變更原則與債務不履行之競合

  •法律依據:民法第227條、第 227-2條。

  •適用情境:因非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或雖可歸責於定作人但導致之結果(如鉅額管理費增加)遠超締約預期。

  •風險提示(重要):最高法院曾發回指正,若工程延宕係「可歸責於定作人」(如定作人主動變更設計),則應優先適用「債務不履行」規定,而非逕行適用以「非可歸責於當事人」為前提的「情事變更原則」。

  •實務操作:然在更審判決中,法院對於「展延工期增加之管理費」,因其性質屬於與時間相關之成本,仍傾向允許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調整,以填補承攬廠商因工期拉長而增加之常態性行政支出(如保險費、人員薪資)。

  •參考判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79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9年度建上更二字第2號民事判決。

 

 📌契約約定

  •法律依據:契約條款「暫停執行(停工)」與「契約變更致展延工期」。

  •適用情境:若契約中已明確約定,因不可歸責於承攬廠商之事由,導致停工或工期展延,承攬廠商有權請求補償此期間所增加的「必要費用」。

  •參考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80號民事判決。

 

  總結而言,承攬廠商應根據定作人協力義務不履行的具體情境、契約條款內容,以及自身所受損害的性質,選擇最合適的法律途徑。至關重要的是,在整個過程中,必須妥善保存所有溝通、催告的書面紀錄,以作為未來主張權利的有力證據。承攬廠商應意識到,選擇解除契約(民法第507條或契約條款)是終止合作關係,而主張不完全給付(民法第227條)則是在維持契約關係下,請求損害賠償,兩者在策略上具有根本差異。

 

參、風險管理與應對策略

 

  有效的風險管理,其目標不僅在於事後的法律補救,更在於事前的預防與過程中的即時控制。一個成功的公共工程專案,仰賴定作人與承攬廠商雙方建立合作互信的履約環境,從源頭減少爭議的發生。以下謹從定作人與承攬廠商的雙方視角,提出具體的風險管理與應對策略。

 

 📌對定作人(機關、設計監造單位)之建議

  1.確保設計文件的精確性與可行性:在招標前應投入足夠資源進行詳盡的地質調查與現場勘查,確保設計圖說能真實反映現場情況,從根本上降低因設計與現實不符而需頻繁變更的風險。

  2.預算編列需核實避免漏項:設計階段應詳實核對圖說與標單,避免因預算不足而刪減必要工項。一旦發生漏項,法院傾向認定機關應透過不當得利返還價額,機關難以用「總價承攬」規避責任。

  3.建立高效的溝通與決策機制:對於承攬廠商提出的釋疑或變更設計請求,應建立內部快速反應通道,由專業人員及時作出判斷與決策,避免因內部行政流程延宕而導致工程停擺,引發鉅額的延誤成本。

  4.積極履行工地交付與界面管理責任:主動協調前期廠商的工程進度,確保工地能按時、按契約條件交付。在有多個廠商同時施工的複雜工程中,應扮演積極的協調者角色,主導解決各廠商間的施工界面問題。

  5.正視「與有過失」責任:若因未做好界面整合(如前期廠商延誤)導致後續廠商解約,即便後續廠商有違約事由,定作人仍可能因「未盡協調義務」被法院認定與有過失,進而導致沒收之違約金或求償金額被大幅削減。

  6.審慎評估需求變更的衝擊:在工程進行中,任何來自使用單位或內部的需求變更,都應進行全面的時程與成本衝擊評估。所有變更均應納入正式的契約變更程序,避免僅憑口頭指示或非正式要求引發後續的履約混亂與爭議。

 

 📌對承攬廠商之建議

  1.強化契約審閱與前期勘查:投標前應詳細審閱契約中關於協力義務、變更設計、停工與展延的相關條款,了解雙方的權利義務。得標後應立即進行詳細的現場勘查與測量,以便及早發現圖說與現場的潛在差異。

  2.堅持書面溝通與正式程序:任何發現的問題、請求的釋疑、提出的建議,均應以正式書面(如函文)通知定作人及監造單位。口頭會議的結論也應製作成會議紀錄,並請與會各方簽認,以留下正式軌跡。

  3.依法主張權利並留下軌跡:當定作人延遲履行協力義務時,應依據契約、民法等規定,發出正式的書面催告函,明確訂定處理期限。這不僅是行使法律權利的前置程序,更是未來若產生爭議時,證明對方違約的重要證據。

  4.善用「催告」確立解除權:開工初期,遇到地質不符或設計疑義,如定作人不解決則工程無法進行,必須依契約或民法第507條,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解釋或變更設計」。若定作人置之不理,可果斷評估解除契約之可行性,以避免工期無限延宕造成損失擴大。

  5.精確記錄額外成本:在因可歸責於定作人之事由導致停工或工期展延時,應每日詳實記錄因此產生的額外支出,包括人員薪資、機具租賃、管理費用、保險費等,並保留所有相關單據,作為日後求償的堅實依據。

  6.區分「直接成本」與「管理費用」之求償基礎:對於直接工程費(如額外施作的實體工程、增加的施工人力),應主張其為「工程費」或「漏項」,透過契約追加或不當得利請求。對於間接管理費(如展延期間的保險、工地主任薪資等),若難以證明定作人具體過失,可主張「情事變更原則」,若契約有相關規定,則依契約主張;若定作人有明顯過失(如遲不遷移管線),則可同時主張「不完全給付」。

 

  成功的風險管理,始於定作人與承攬廠商認知到:彼此是風險共擔的協力夥伴,而非零和賽局的對手。唯有建立在專業、誠信與透明溝通之上的合作關係,方能有效預防並化解爭議,確保工程目標的共同實現。

 

肆、結論

 

  定作人的協力義務是公共工程契約能否順利履行的核心要素,其履行狀況直接影響工程的成敗、成本的控制與最終的品質。任何對此義務的忽視,都可能引發嚴重的工程延宕與法律爭訟。

  定作人協力義務的履行失當,其風險高度集中於三大關鍵節點:一、前端設計的準確性;二、工地交付與界面管理的順暢性;三、變更設計的決策效率。與此同時,法律框架賦予承攬廠商多層次的應對工具,可依據不同情境,主張解除契約、請求損害賠償、補償必要費用等權利,以保障自身權益。

  最終建議,所有工程參與方:包括定作人、監造單位與承攬廠商,皆應將協力義務的精神內化為專案管理的日常準則。透過事前清晰的契約約定、過程中透明的溝通管道,以及事後完善的文件記錄,共同打造一個穩健、公平的履約基礎,從而有效降低風險,確保公共工程能如期、如質、如預算地完成。

 

  本文稿由 AI 協助生成/製作。

 

  如果你願意提供工程履約爭議相關案例,我們將選取適合的案例,在頻道中與大家一起討論分享。謝謝!

 

  本集關鍵字:#工程承攬 #定作人協力義務 #民法第507條 #工期展延 #變更設計 #不完全給付 #情事變更原則 #損害賠償 #終止契約 #解除契約 #界面協調 #附隨義務 #債務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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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31226)

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type=C&eid=9812&lang=1

 

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1131226)

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type=C&eid=9817&lang=1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https://lawweb.pcc.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0676

工程會-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https://www.pcc.gov.tw/content/list?eid=9807&lang=1

工程會 綱要規範及編碼文件下載

https://pcic.pcc.gov.tw/pwc-web/service/tec0304

 

工程會 00700 一般條款

於工程會「綱要規範及編碼文件下載」網站,搜尋「一般條款」

 

司法院 裁判書查詢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民法  第 227,227-2,507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B0000001&norge=227,227.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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