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週的主題核心/
明明我在投保保險時,已經在要保書裡的健康告知書,詳細的告知過去病史,但為何保險公司仍然用既往症、投保前疾病的理由來拒絕理賠,這究竟是為了什麼?有沒有人可以來解釋一下,跟違反告知的差別在那裡?
聽完一集,你可以獲得甚麼
❗️保險是集合眾人的資金來幫助需要幫助的人,避免不可預期的風險,防範不知何時會發生的意外和疾病。但今天已經有人知道或者不太確定,自己罹患疾病了,那他進入這個保險團體,使用跟他人相同的資源,繳交相同的保費,公平嗎?
❗️不管是帶病投保或者隱匿告知,都會侵害到其他人的權利,為避免這樣的情況發生,保險法賦予保險公司可以去查證保戶是否有道德風險、違反告知的情形,如果查到屬實(是真的)可以「解除契約並且不退還保費」。
❗️保戶可能知道自己有疾病,但這個疾病是屬於不用告知的範圍,或者在投保時已經罹患疾病,但保戶自己並不知道或不確定,我們稱作「投保前疾病」,這個可能不構成解除契約或沒法解除契約的理由,但保險公司一樣是可以不用賠。
❗️即使被保險人在投保時有疾病存在,但仍然有使用保險的需求,還是可以投保,但保險公司就可以對該項疾病用加費、除外、不保方式來加強阻止風險,也可以用不賠的方式,讓被保險人可以加入團體,一方面也能減少被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之負擔。
本節目由輕鬆電台 Chillax Radio FM96.9 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