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杭州互聯網法院有一起關於元宇宙平台侵權案,原告認為被告平台涉及「胖虎打疫苗」 NFT的鑄造及發布,侵害其著作權,訴諸法院求償 10 萬元人民幣。經法院審理後判決,認定該平台未盡到事前審查義務及事後的保護義務,就NFT項目方重製、傳輸等行為存有過失而構成幫助侵權行為責任,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與合理費用合計 4,000 元人民幣。
文章參考連結:
https://vocus.cc/article/626f3792fd89780001bd2e45
(其他分析參考連結)杭州互聯網法院從六個面向對NFT商品審查侵權標準:
https://iknow.stpi.narl.org.tw/Post/Read.aspx?PostID=1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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