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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集采后患者需求和企业收益都得到了“粗放”的满足,但临床使用并非简单的加减法,产品要更新迭代,医疗机构要匹配患者病情,企业供应要顾及成本,错综复杂、环环相扣并不能简化成供求的二元关系。

医保部门发出通报的目的,其正当性不可否认——督促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保障临床使用,提高企业参与积极性。但也有市场观察指出,如果通报方式不合理,将会干扰临床使用,甚至造成患者需求让位于行政命令。归根结底的问题是监管部门不能做“事后诸葛”,行政手段作为“有形的手”应该时刻伴随“临床需求”这双“无形的手”,全流程实施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保障监测应对。

例如,山东省医保局在《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的通知》中强调:“加强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保障监测信息化支撑。”监测主体不仅包括医疗机构,还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落实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按照季度进行序时进度监测。

实际上,对集采中选药品进行监测的工作早有实践。20228月,国家工信部、卫健委、医保局、药监局四部门局联合发布通知,对短缺药和集采药品的生产储备进行监测,要求相关企业每月在监测预警平台填报相关供应信息,涉及核心原辅料价格、回款率、回款金额等方方面面。

监管部门统一监测集采药品供应情况对于保障集采产品供应稳定性有重要意义。值得注意的是,医疗机构报量实际上是具有可操作空间的“暗箱”,而山东省通过将监测工作前置化,将医疗机构的报量、中选产品采购量、可替代药品采购量、非中选产品采购量都纳入到监测到“聚光灯”下,强化报量数据审核。具体操作为:提出重点监测报量较上一年度实际采购量减少超过20%的医疗机构;对非中选产品采购数量超过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可替代药品采购数量超过上一年度采购数量,甚至不报量仍大量采购非中选产品或可替代药品的医疗机构进行通报、约谈督导等。

当然,任何管理离了落到实处的处罚措施都将成为“纸老虎”。因此,山东省的通知中还明确了惩处措施,对违规企业设有报量风险提示、减少约定采购量、不接受参加集采等惩戒措施;对违规的医疗机构不仅设置通报提醒,并要求与集中带量采购结余留用专项考核、医保协议管理等工作做好衔接。

也就是说,将企业的招采行为与采购量挂钩,将医疗机构的招采行为与资金挂钩,直击每个主体痛点,保障约定采购量的完成。对于未来胰岛素集采续约,多位三甲医院药剂科主任也明确提出,希望医疗机构在集采报量上有一定自主权,能够根据临床需求自主报量,考虑产品迭代规律,避免临床用药被动选择。

有分析师指出,在未来还将面临更多批次集采的展开,对医保部门来说,前期应进一步指导公立医疗机构做好准确的报量工作;集采落地后,完善集采品种用量监测体系,发挥动态监测的作用,监测中选产品的采购进度、采购数量占比等情况,对于采购进度严重滞后的医疗机构,应及时了解具体的原因,对症解决。让“有形的手”握好“无形的手”,才能牢牢抓住集采的果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