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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对于规规矩矩做事的B证公司而言,不仅不担心被药监部门卡脖子,对“132号文”的落地更是“喜闻乐见”。

广东一家B证企业负责人直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下监管的难点是质量管理体系,如今监管部门对质量授权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监督检查规范的统一、跨省监督等方面都提出了的新要求,这些措施的目的都是为破解监管难点,完善产品质量管理。

“人”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质量监管体系与能力建设中最核心的要素,药企质量负责人、受权人等五个岗位是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和风险管控的关键岗位之一,肩负着“建立持有人质量控制管理体系、监督生产中的质量控制、管理培训企业质量人员、乃至履行药品放行”的职责,承担着守护产品质量的重任。如此重要的岗位,却是B证核发检查中常常发生问题的重灾区。

20217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对该省30B证申报方现场检查发现的260条缺陷进行了分析,其中,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存在缺陷条数占比63%,机构与人员存在缺陷条数占比25%;江苏省也曾对受理的31家研发机构的B类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申请时,发现91项问题,主要集中在“研发机构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本身存在商业化生产经验少、委托生产管理能力不足、质量意识淡薄”“对于履行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尚存在差距”等方面。

对药企来说,建立一套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影响产品质量的所有因素进行管理,既包括对受托方的监管,也包括上市后的药物警戒,从而对产品的质量提供全面有效的保证。但从现实来看,以专人专职实施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来自浙江省药监局的统计数据显示,浙江省内接受审评的B证企业中,企业规模不足20人的公司占比达到60%。对此,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曾公开表示,这些企业履行B证企业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能力、风险防控能力、责任赔偿能力难以把控。

浙江省的统计数据便是如今产业的缩影,尤其是对很多中小规模的B证持证企业来说,设立药品质量监管的专职人员,对企业的运行而言,具有较大“负担”。这种负担之下,委托生产中监管能力的缺失,或者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无法建立起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的矛盾在持B证的企业中凸显。多位B证企业负责人表示,“132号文”在强化委托生产的机构与人员监督管理方面,对机构和人员的要求更高了。这也给企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关键岗位人员,梳理明确责任清单,建立覆盖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提出了明确的高要求。

具体来看,持有人应当设立职责清晰的管理部门,配备与药品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按规定建立覆盖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不同产品类型的B证持证企业,其委托生产的要求也做了明确区分。委托生产无菌药品的,持有人的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均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三年无菌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委托生产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的,持有人的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应当具备同类型制剂产品三年以上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对于长期被诟病的“委托人无法对受托人进行质控管理”的问题,如今国家药监局也给出了明确的界定: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委托生产的,持有人应当持续提升全过程质量管理水平,在委托生产药品期间,持有人应当选派具有相关领域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熟悉产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要求的人员入驻受托生产企业,对产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全过程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确保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符合法规要求;派驻人员工作职责应当在质量协议中予以明确。